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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通过立法明确军人地位

兵役法正全面修订 拟放宽兵役登记年龄 由原来的24岁提高至26岁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赵琳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昨日就国防军事立法组织专题采访。广州日报记者了解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修改过程中的兵役法“从结构到内容都将做重要调整。”其中一项重要修订内容,拟放宽征兵年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征集年龄提高至26周岁。而修订后即将于8月1日实施的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则在军人权益保障方面在原草案基础上增加了近十条,涉及十几项措施。其中包括,规定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按照用工需要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可以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在待遇保障上,对执行作战任务和重大非重大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工作的军人,明确规定待遇保障从优对待等。

  拟突出志愿兵役制的主体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在回答广州日报记者提问时说,“调整兵役制度是此次兵役法修改的重要内容。拟将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修改为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突出志愿兵役制的主体地位。”他介绍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兵役制度有四次大的调整,这次是最新一次调整。目前,我国军队主体是志愿兵,义务兵只占小部分。调整兵役制度,主要是适应新时代国防和军队建设要求,提高部队兵源素质。

  据介绍,这次兵役法是全面修订,除了调整兵役制度外,还完善了兵役登记制度,将兵役登记单列一章,重申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该进行初次兵役登记。童卫东介绍说,为了方便登记,提高效率,拟规定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同时明确兵役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另外一项重要修改是放宽了征兵年龄。“现在征集的兵员很大部分是来自高校的学生,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变化,适应这一情况,修改中的兵役法拟明确普通高校应当有负责兵役工作的机构,同时放宽了征兵的年龄,原来大学毕业生的征集年龄放宽到24周岁,拟将研究生的征集年龄提高至26周岁,这都是征兵年龄的重要变化。”他说。

  对国有企业招录随军家属规定细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在介绍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的修改情况时说,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是一部全新的法律,这是我国第一次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军人地位。

  据悉,在军人权益保障方面,法律修改在原草案基础上增加了近十条,涉及十几项措施,体现出的特点是:更全面,使保障范围更广;更具体,使保障措施更直接;更有效,使保障能落实;更突出,对保障有重点。

  比如,法律规定女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军队应当根据女军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女军人的工作任务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既考虑保护的一般性,又照顾到保护的特殊性。原草案对国有企业招录随军家属就业只做了原则性规定。修改后的法律将原则性规定进一步具体化为: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按照用工需要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可以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

  此外,这部法律以服务军队战斗力建设为目的,突出对立有战功军人和在边远艰苦地方工作的军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军人的优先特殊保障,体现备战打仗的鲜明导向性。比如,原草案对于军人荣誉的规定,未突出战时荣誉的特殊性,经修改,明确规定军人执行作战任务获得的功勋荣誉表彰的,按照高于平时的原则,享有礼遇和待遇,就是战功高于平时功的体现。又如,在待遇保障上,对执行作战任务和重大非重大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工作的军人,明确规定待遇保障从优对待。

  明确经济社会发展与军事设施保护要统筹兼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在介绍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情况时表示,军事设施保护法是1990年制定的,此次是全面修订,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一项重要修订内容是处理军事设施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军事设施关系国防建设,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城镇化发展,有的军事重地成了经济发展的热点区域,有些原来位置比较偏僻的军事设施所在地,随着城市发展,成了闹市区,周围高楼林立,人流车流量大,对军事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产生影响,由此产生了军事设施保护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是此次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的一个重要方面。

  他说,法律修订首先明确经济社会发展与军事设施保护要统筹兼顾。同时,在有关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和调整时,要求在确保军事设施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要兼顾经济社会、生态环境保护和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实践中有不少军用机场、码头实行军民两用。第二,明确地方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可能影响军事设施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必要时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第三,军队编制军事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军事设施项目建设,应当考虑地方经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的,要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意见。第四,完善军事设施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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