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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脸识别更有温度地造福社会

  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采集人脸信息进行数据分析、物业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业主出入的唯一验证方式……解决这些纠纷有了新的依据。昨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小区“刷脸”进门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原本,用好人脸识别技术能够为公共安全带来保障,为群众生活带来便利。然而,有些经营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肆意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引发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和担忧。在这些场景中,新技术隐蔽地制造着伤害,成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幕后帮凶,反倒被堂而皇之地冠以“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的名义。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这些商家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分析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心情等,进而对其采取不同营销策略来各个“击破”。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信息安全和公平交易面临被突防的风险。

  依法规制人脸识别的安全风险,已经刻不容缓。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典型案例、案件审判、加强对地方法院的审判指导等举措,对包括人脸信息在内的个人信息提供有力司法保护,严惩各种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规定》的出台,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相关案件、统一裁判标准、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高质量司法,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这意味着保护人民群众个人信息权益的司法屏障将得到有力巩固和加强。

  依法规制,守住兜牢底线。《规定》从人格权和侵权责任角度明确了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行为的性质和责任,旨在实现对自然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通过严格划定统一适用的个人信息安全底线,明确在五类情形下可以使用人脸识别,并对各类经营场所、公共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的行为作出界定,进一步明确了收集利用人脸信息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边界。

  “严”字当头是新规的一大特点。依法规制,让规矩长出“牙齿”。譬如,《规定》对处理人脸信息的有效同意采取了从严认定的思路,以确保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理性考虑处理人脸信息对自己权益的影响。此外,《规定》格外重视对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特别保护。因为,一旦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泄露,或技术歧视、算法偏见导致其遭受不公平待遇,侵权造成的影响可能伴随他们一生。所以,对违法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主体,《规定》强调了依法从重从严承担责任。

  新规既注重权益保护,又注重价值平衡,就是为了把保护落在实处。过去,侵权举证难、违法成本低是影响人脸信息保护实效的重要原因。考虑到信息处理者的优势地位,《规定》对其课以更多举证责任,为维权者撑腰打气。新规积极倡导民事公益诉讼,则是为了打破司法实践中受害者分散、个人维权成本高、举证能力有限的窘境。而为了妥善处理好惩戒侵权和鼓励数字科技发展之间的关系,避免对信息处理者课以过重责任,《规定》明确了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

  从长远来看,《规定》将有助于信息数据的依法合理有效利用,有力推动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如何完善人脸识别的技术应用监管体系,如何健全行业自律规范、提升相关企业内部治理水平,还需要凝聚各方合力、驰而不息、久久为功。唯有如此,人脸识别技术方能实现更规范发展,从而更有温度地造福于社会。

  (广州日报评论员 杨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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