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王纳)7月23日下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噪声污染纠纷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判令施工单位中建三局二公司停止侵权,并向福田区福民新村132名住户赔偿损失。现场有二十余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到庭旁听了宣判。
案情显示,福昌大厦二期福汇华苑基坑支护工程项目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民新村内,建设单位是深物业公司,施工单位是中建三局二公司。福民新村属于声环境2类功能区,涉案施工项目四周毗连福民新村2栋、3栋、4栋、5栋、8栋、9栋、10栋以及福昌大厦南侧,1栋在2栋北边,6栋与该项目不毗连,中间隔着5栋。因涉案工程施工期间噪声扰民,被附近住户多次投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福田管理局针对中建三局二公司11次违法排放行为(超时排放7次,超标排放4次)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
该系列案的132名上诉人系福民新村住户,其主张涉案工程临近居民楼,建筑施工噪声长期超时超标排放,对周边居住环境造成噪声污染,请求判令施工单位停止侵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且部分住户还要求赔偿安装隔声玻璃费用和医疗费等直接损失。
一审法院根据132名住户的申请,通过摇珠选定华测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地和住宅在同一时间段的噪声值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上述行政处罚所涉及的超标排放行为,致使毗邻工地的福民新村2栋、3栋、4栋、5栋、8栋、9栋、10栋和福昌大厦,以及没有毗邻工地的福民新村1栋、6栋噪声,均超过了2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昼间限值60dB(A)。一审法院判令,中建三局二公司停止侵权,将福昌大厦二期福汇华苑工程项目排放的噪声值降低至国家规定标准以下,禁止在12时至14时以及23时至次日7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外),并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2000元-3000元以及部分住户的医疗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项目离福民新村距离较近,中建三局二公司未对施工环境进行充分考量,未严格按照建筑施工规范进行操作,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多次因超时、超标排放噪声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未及时有效进行整改,主观过错明显。结合涉案项目的施工内容以及进度,在中建三局二公司未能提供施工期间的噪声监测数据的情况下,二审认定中建三局二公司在涉案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持续性噪声侵权行为。同时,综合考虑二审期间出现的新的行政处罚事实,对一审认定的赔偿数额予以调整:中建三局二公司赔偿在涉案施工期间一直居住或部分期间居住在福民新村的住户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6000元不等,并赔偿相应的安装隔声玻璃的费用以及部分住户的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