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学堂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李雪)“7月23日起,由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担任小阳(化名)的监护人。”7月22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申请变更监护人的案件。该案中,当事人小阳年仅10岁,生活不能自理,自养父母双亡后,他与奶奶相依为命,但如今奶奶已年近八旬,无力照顾孙儿,多次向街道和民政部门申请转移监护权。据悉,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今年先后施行后,广州法院宣判的首例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案件。
年迈奶奶申请转移监护权
2011年8月,刚出生不久的小阳被吴某、李某夫妇收养。2012年、2014年,吴某、李某先后因病逝世,这之后小阳一直与陈奶奶(吴某的母亲)一起生活。
2016年,小阳被认定为智力三级残疾,也因为此,如今已10岁的小阳生活仍然不能自理,也未能像同龄人那样走进课堂,接受教育。
依据法律规定,在养父母双亡后,陈奶奶成了小阳的监护人。但是陈奶奶今年近80岁,文化程度不高、经济收入低,抚养小阳心有余而力不足。为此,她多次向街道及民政部门反映申请转移监护权。黄埔区民政部门了解情况后,主动找到黄埔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夏科,共同维护困境儿童权益。
“新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情形。据此,救助需要从多方面考虑。一方面要证实现行监护人失去监护能力,且其他近亲属也没有能力监护,导致小阳面临生活困境。另一方面,变更监护人后,需要联络救助机构作为救助单位,解决小阳今后的生活问题。”在夏科的指导下,民政部门做了充分的调查和准备,并于今年5月底向黄埔法院提出变更监护人申请。
法官将法庭搬进街道多方听证
考虑到陈奶奶年纪大了,行动困难,而且小阳对陌生环境略有抵触,要求他们前来法院多有不便。7月20日,案件经办法官李德军驱车来到长洲街道,在陈奶奶家中组织了一场接地气的听证。
李德军法官以谈心的方式耐心询问了小阳、陈奶奶、街道、民政局、检察院等相关方的意见,了解了小阳及陈奶奶的情况。
“小阳平时很怕人,今天看起来还挺自在”“陈奶奶文化程度不高,只会说白话,很难教育小阳”“我妈的身体不太好,也没什么经济收入”“小阳平时吃饭需要靠人喂,生活也不太能自理”“小阳亲生父母已经找不到了”……听证现场,大家七嘴八舌的回答,让李德军法官渐渐对这个案件有了底。
“陈奶奶只有每月500元的农村养老保险金及2000多元的村里年底股份分红,无其他固定经济收入来源,且年事已高并有疾病在身。小阳的外祖父母也均年事已高、无固定收入来源,没有抚养小阳的能力,且双方自愿放弃对小阳的监护权。”李德军法官认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而陈奶奶已不适宜继续承担对小阳的监护职责。而黄埔区民政局担任监护人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教育环境,有利于小阳的健康成长。最终,法院将小阳的监护人变更为黄埔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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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具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时,民政部门可担任监护人
李德军法官指出,我国民法典关于未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的规定是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出发,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基本原则,体现了我国传统家庭观念和伦理道德,父母子女关系为家庭关系的核心。
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明确了在父母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丧失监护能力情况下,其他主体,主要是被监护人的近亲属,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其顺序主要根据法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亲疏关系、履行监护职责的便利程度以及我国的社会生活习惯来确定。
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下,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未成年人不仅是家庭的,也是国家的,政府是未成年人最终的保护主体。在没有具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时,首先由民政部门承担起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体现了政府在监护制度中保护欠缺行为能力者的监护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