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宁宇)“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然而,在广州市花都区,一名年过九旬的老人因长子不尽赡养义务,将长子告上法院讨说法。长子却万分委屈,辩称是父亲偏心,只顾着弟弟一家,他自己现在也是年事已高,一身病痛,无暇他顾。近日,花都区法院联合花都区检察院成功调解了这起赡养费纠纷。
日前,花都区91岁的老人邓某因长子邓某某不履行赡养义务,向花都法院提起赡养费纠纷诉讼。通过多方了解,经办法官陈佩勤获悉,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很深的矛盾,长子邓某某拒绝赡养父亲事出有因,其家庭纠纷经当地村委等多个部门调解无果。
6月10日下午,花都区法院联合花都区检察院前往新雅街某村委会,对本案进行调解。一见面,邓某的长子夫妻俩以及小儿媳就争吵不休,陈佩勤法官立即安抚双方的情绪,从唠家常开始,让双方陈述心里的想法和委屈。
原来,老人邓某育有两子,由于小儿子早逝,邓某夫妇多年来一直帮助小儿媳照顾抚养其几名子女。后来,邓某妻子去世,邓某年事已高,在不慎摔伤后身体每况愈下,生活几乎不能自理,为此希望长子能履行赡养义务。对此,长子心里有一万个委屈,表示自己也已66岁,体弱多病,全靠妻子照顾,且父亲偏心弟弟一家,帮弟媳带大几个孩子,完全没有照顾过自己家,为此应该由弟媳一家养老。
面对大哥的控诉,小儿媳认为邓某在九年前就已经行动不太灵便,自己照顾了公公这么多年,该轮到大哥一家来照顾了。
考虑到邓某生活几乎不能自理的现状,陈佩勤法官认为,解决邓某的赡养问题刻不容缓,否则可能出现危及邓某生命健康的情况。
然而,现在不管是长子一家,还是小儿媳一家都不愿意照顾邓某。为此,陈佩勤法官严肃批评了两家将父亲置之不理的行为,并通过讲解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案例等,告知他们弃养、遗弃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耐心劝说邓某的长子和小儿媳。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解,邓某的长子与小儿媳终于达成赡养协议,约定由两家人轮流赡养邓某,并由村委会监督执行。
法官说法:民法典明确子女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从前述法律规定可见,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父母都是当然的、法定的义务,这种法定义务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义务。
陈佩勤法官指出,现实生活中,一些多子女家庭,父母可能会“偏心”“偏爱”某个子女,甚至可能因各种原因在子女成长过程中没有尽到抚养义务。那么,子女能否因此不赡养父母呢?答案是否定的。父母在子女年少时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是不对的,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子女可以依法主张父母承担抚养义务,同样道理,子女在父母年老时不履行赡养义务也是不对的。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情形,司法实践中,通常只有存在以下情形可考虑免除赡养义务:1.未婚或者离异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能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或者强奸子女等行为的。
“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陈佩勤法官指出,为人子女,在父母年老时或生活困难时,应在力所能及范围内,给予老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