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刘满元)前天上午,记者从东莞市民政局获悉,《东莞市临时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东莞市人民政府同意,正式对外实施。记者获悉,《办法》与2015年《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最大的不同之处是,将临时救助对象范围从东莞本市户籍居民逐步拓宽至在东莞常住人员(包括在东莞居住遭遇突发困难的港澳居民)。《办法》有效期为5年。
共为2927人次的困难群众发放救助或提供服务
据介绍,7月9日,东莞市政府办公室下发通知,通知称,《办法》已经东莞市政府同意,正式下发,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据了解,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自2015年1月19日东莞市政府印发实施《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以来,该市按照救急救难、公开公平、分级负责的原则,对遇到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户籍家庭及时提供了临时救助。据统计,自2015年以来,该市共为2927人次的困难群众发放救助或提供服务,人均救助水平超过4602元,有力保障了突遇不测的本地户籍家庭或个人得到及时救助,有效防止其进一步遭受伤害,或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发生冲击社会心理底线的事情,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现已到期,2020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和2021年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都对临时救助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东莞市民政局在《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办法》。
救助对象范围拓宽至东莞常住人口
与2015年《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不同之处,《办法》主要是将临时救助对象范围从东莞本市户籍居民逐步拓宽至在东莞常住人员(包括在东莞居住遭遇突发困难的港澳居民)。具体体现如下:
其一,重申临时救助的定义。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其二,完善遵循的基本原则。《办法》强调了临时救助工作应遵循“应救尽救,及时施救;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信息公开,合理公正;政府救助,社会帮扶”的基本原则。
其三,明确救助对象及类型。《办法》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其中,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申请临时救助之日前6个月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因突发疾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在申请临时救助之日前1个月内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需符合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月收入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东莞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0年,该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8052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8827元/年),财产标准参照申请低收入家庭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人均持有家庭财产价值低于该市低保标准36倍,2021年低保标准为1100元,即人均持有家庭财产价值应低于39600元)。
其四,细化临时救助的标准。临时救助金原则上不低于2个月东莞市现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2200元。
其中,支出型救助标准:教育支出型按学生每人不超过3个月低保标准(3300元);医疗支出型按患者每人不超过6个月低保标准(6600元);其他原因的按家庭最高不超过3个月低保标准(3300元);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急难型救助标准:每人按不超过3个月低保标准(3300元);因意外死亡的,给予家庭一次性5万元救助金,意外伤残的,以5万元为基数,参照东莞市自然灾害伤残等级及救助比例给予救助。
其五,规范临时救助申请流程。
支出型救助:申请(向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镇街,或“民生大莞家”诉求征集渠道)→受理(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评估)→审核审批(公示3天,公示后3个工作日提出审批意见)→救助后公示(6个月)。
急难型救助:申请(向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镇街,或“民生大莞家”诉求征集渠道)→受理及审核审批(镇街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市慈善会在2个工作日完成临时救助金拨付)→救助后公示(官网公示1个月,镇街、村居公示1年)。
其六,丰富临时救助内容方式。《办法》将临时救助方式分为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
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及时发放到位;
发放实物,主要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转介服务,主要是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包括:对符合低保、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提供协助其申请相应的救助;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向其提供转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