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陈家源 通讯员黄艳)昨日记者从汕尾交警获悉,《汕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对已在用的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临时号牌,在临时号牌有效期内可以上道路行驶。
为推动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便利,推广带牌销售工作,《办法》规定,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实行带牌销售,由汕尾市市场监管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制定带牌销售网点的备案标准、实施方案。通过增设牌证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等方式,为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措施。
《办法》还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禁止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
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办法》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