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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生态环境保护条例9月起施行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王纳)据悉,《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2021年6月29日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作为全国首个在立法中明确应对气候变化具体工作制度的法规,《条例》专设“应对气候变化”一章,吸收借鉴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先进经验,探索实行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推动深圳在碳达峰、碳中和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在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方面,《条例》要求制定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和碳中和路线图,推动重点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同时,建立深圳市碳排放管控机制,授权市政府制定重点行业碳排放强度标准,并将碳排放强度超标的建设项目纳入行业准入负面清单。条例还规定了在本市碳排放达峰后,年温室气体排放量预期达到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项目,应当制定碳中和计划和实施方案。

  《条例》规定,将完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一方面是建立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制度,通过设定固定总量的排放额度,约束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的年度碳排放。另一方面,要支持排放权交易机构创新碳市场交易品种,增加生态系统碳减排指标和碳普惠指标。另外还要建立碳普惠机制,对小微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的节能减排行为进行量化,引导全社会绿色低碳生产生活。

  为了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条例》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优化完善。《条例》规定,补充细化上位法关于环境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如对违法设置污水入海排放口,在海上违法倾倒泥沙,工业园区经营管理单位未履行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等行为的处罚,增强制度刚性约束。《条例》规定,完善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在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情形外,将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建筑施工作业,拒不改正的行为纳入按日连续处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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