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黎慧莹 通讯员穗工宣)近日,“打听同事工资被开除了”这一话题登上了微博热搜。这位“打听者”自述在互联网公司上班,因为加班跟同事差不多,便在办公场所询问同事工资。结果,没等到同事正面回复,等来的却是公司辞退通知。
昨日,广州市总工会邀请广州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刘玉芳律师以案释法,聊聊“打听同事工资被开除了”是否合法合情合理。
焦点一:打听同事工资,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刘玉芳:时下,一些企业会建立薪酬保密制度,让职工签订薪酬保密协议,约定职工对薪酬信息负保密义务,以防止同事之间打听工资。对此,法律没有明确禁止。
上述事例中,如果公司以职工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即使双方明确约定了打听同事工资的情形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那么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否经过民主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违反基本公平等,均是需要考量的因素,公司规章制度亦有不被采信的可能。当然,如果双方原本没有此约定,公司仍以打听工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那其合法性就更难被认定。
焦点二:打听同事工资,属于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刘玉芳:上述事例中,职工打听同事工资并没有任何恶意,难以表明其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行为,公司也难以证明此行为已经给其造成重大损害。如果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成立的。
焦点三:公司“炒人”只要肯给赔偿,职工就必须“走人”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刘玉芳:上述事例中,涉事公司HR辞退职工的同时愿意赔偿,说明公司知道炒人之举是违法的。但“有钱不一定能任性”,如果劳动合同有可能履行,职工有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另外,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三期”内等特殊情形下,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职工要求继续履行的,则被裁决继续履行的可能性非常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