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房屋:东山区(现越秀区)东华西路元运街德厚里18号
产权人:江荣(故),男,E020716(4),于2010年10月18日死亡。
被征收人(江沛裕继承人):杨洁中,女,1943年3月20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大德路142号之一701房。
被征收人(江惠芳继承人):容羡薇,女,1979年3月7日出生,现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85号广东机械大厦主楼2楼。
被征收人:江沛祥,男,1934年11月4日出生,住址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631号504房。
被征收人:江沛基,男,1947年5月17日出生,现住址广州市海珠区西基东108#601。
被征收人:江沛权,男,1954年3月20日出生,住址香港。
被征收人:江惠芬,女,1950年7月17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81号之九503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一、 被征收人江沛祥户、江沛基户、江沛权、江惠芬、杨洁中(江沛裕继承人)、容羡薇(江惠芳继承人)及江荣所占被征收房屋份额的相关权利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并腾空东山区(现越秀区)东华西路元运街德厚里18号交越秀区征收中心,迁往白云区梅宾北路梅宾东街36号703房(建筑面积90.0739平方米)及704房(建筑面积81.3244平方米)作为周转用房临时使用。
二、 被征收人及江荣所占被征收房屋份额的相关权利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若选择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将在本项目范围内新建安置房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比例1∶1.05的原则,确定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选择的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得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10平方米。选择的安置房套内面积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部份,按人民币24500元/平方米购买。选择回迁安置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所增加的公共分摊面积不另行结算。若选择以货币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按照《补偿方案》住宅砖木结构房屋单价每平方米人民币17000元作出补偿(即人民币2323262.5元)。新建安置房建成后,项目业主广州市越秀区城市更新项目管理中心告知产权人在规定时间内选择征收补偿方式,逾期不选择的,征收补偿方式采取产权调换并按本决定书第三条内容确定选房顺序。
三、若被征收人及江荣所占被征收房屋份额的相关权利人选择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新建安置房建成后,项目业主广州市越秀区城市更新项目管理中心告知被征收人及产权相关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参加摇珠确定选房顺序,被征收人及产权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告知的明确日期内参加摇珠,逾期不参加摇珠的,不保留选房权利,由越秀区征收中心依据《补偿方案》确定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若在告知的明确参加摇珠日期前,江荣所占被征收房屋份额的产权人仍未明确的,由越秀区征收中心依据《补偿方案》确定产权调换的安置房。
四、被征收人及江荣所占被征收房屋份额的相关权利人若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每月5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临迁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支付每月50元/平方米,从迁出原址房屋之月起计至广州市越秀区城市更新项目管理中心发出入住通知之日的第3个月止。
五、越秀区征收中心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人民币120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被征收人及江荣所占被征收房屋份额的相关权利人征收奖励,若选择产权调换的该奖励在房屋产权调换时结算,若选择货币补偿的该奖励一次性给付。
六、被征收人及江荣所占被征收房屋份额的相关权利人自行搬迁,若选择货币补偿的,越秀区征收中心于被征收人户迁出东山区(现越秀区)东华西路元运街德厚里18号房屋之月,一次性给付被征收人搬迁费1000元/户;若选择产权调换的,一次性给付2000元/户。
七、《补偿方案》第七条第三项所列费用,被征收人及江荣所占被征收房屋份额的相关权利人提供相关发票或有效凭证后,按方案标准据实领取。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5日
房屋被征收人及江荣所占被征收房屋份额的相关权利人如需领取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件,请于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登报之日起15日内携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到海月东安置房项目现场办公室领取(地址:项目地块内板房,电话:020-83827819),领取时间为工作日9:00-12:00、14: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