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张姝泓 通讯员粤台宣)5月28日,广东省正式发布实施《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粤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粤台农林34条”)。
国务院台办、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草局等11个部门于3月17日联合出台《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农林22条措施”)后,广东省政府台办、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供销社、省农垦集团、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等18个部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制定了“粤台农林34条”。
“粤台农林34条”主要涵盖农地林地使用(第1至第4条)、融资便利和政策支持(第5至第13条)、投资经营(第14至第26条)、人才和技术标准(第27至第32条)、开拓内销市场(第33和第34条)等五个方面,共34条具体措施,对“十四五”时期台胞台企参与广东乡村振兴战略,分享广东发展机遇,实现在粤农林领域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省政府台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粤台农林34条”具有三个方面主要特点:一是忠于“农林22条”,着眼落实落地。在全面贯彻“农林22条措施”精神内涵基础上,将其中原则性的规定进行细化、实化和具体化;二是聚焦研发创新,注重高质量发展。围绕“十四五”规划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主题,在研发创新、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申报农业和林业龙头企业、自创品牌等方面提出一系列具体措施;三是扶持多、程序简,突出广东特色。充分结合了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突出广东全面深化改革、全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特色,全文共有16处明确提出台胞台企在申报有关资格资质及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方面,适用与广东居民企业同等条件。
记者了解到,自2006年以来,国家在广东相继批准设立了佛山、湛江2个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以及珠海金湾、汕头潮南、梅州梅江3个台湾农民创业园;省政府先后批准设立韶关、江门、高要、汕尾4个粤台农业合作试验区,为台胞台企在粤农业林业领域发展创造了广阔的舞台。截至2020年12月底,广东省累计有台资农林企业1000多家,合同利用台资累计约21亿美元,实际利用台资累计约16亿美元,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有200多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