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王君、胡名态)车上挤一挤,看似是一件小事,但不少车祸往往都由超载引起。在广州市南沙区,一辆大型专用校车搭载幼儿园师生前往科普基地参加活动时,车上超载16人,超员近40%。记者昨日了解到,南沙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这宗驾驶幼儿园校车超载的案件,校车司机冼某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年11月4日上午,被告人冼某海驾驶一辆大型专用校车,搭载某幼儿园的师生前往一处科普基地参加活动。在前往科普基地的路途中,校车被沿途设卡执勤的民警拦停检查。经查,车辆核载人数41人,实际载人57人,超员近40%,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之后公安机关经过进一步调查,对该案予以刑事立案,同年11月9日,被告人冼某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冼某海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沙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冼某海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冼某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严重超载未造成人员伤亡,也要被追究刑责
经办法官提示,车辆超载对于车辆驾驶会产生诸多不利影响,容易引发侧滑、翻车、制动失效等现象进而造成交通事故。
本案中的超载车辆是一辆幼儿园校车,车上大多是幼童,校方的老师、工作人员和车辆驾驶人员更加应该注意驾驶安全,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虽然本案中车辆超载后并未造成事故及人员伤亡,但由于冼某海从事校车业务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同样要被判刑。
多数民众包括驾驶人员或许还不了解,运营车辆严重超载也是会被判刑的。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驾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