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酒家”作为老字号招牌,被大众熟知。然而,在超市售卖的“广洲人家”月饼,外形包装与“广州酒家”类似,名称也相似,是否产自“广州酒家”呢?大家可要擦亮眼,两者毫无关联。
昨日,“广州酒家”状告“广洲人家”生产销售商中山市某威食品有限公司以及广州好某多公司、深圳沃某玛公司及其分店侵权一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广洲人家”生产销售商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包装,以及在广州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180万元损失,广州好某多公司、深圳沃某玛公司及其分店停止销售侵害广州酒家公司商标专用权产品。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当庭表示要回去考虑是否需要上诉。
文、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钟晓丹
“广洲人家”图文标识近似“广州酒家”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州酒家公司”)所享有的第32650804号广州酒家和第15266948号广州酒家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月饼”等商品,在发现被告中山市某威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某威公司”)未经原告广州酒家公司同意,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月饼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广州酒家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广洲人家”图文、文字标识。
被告某威公司对此表示,其主观上无意借用“广州酒家”品牌,客观上两者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天河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广州酒家公司是15266948号、第32650804号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月饼”等商品,广州酒家享有上述商标专用权。被告某威公司使用在涉案侵权产品包装盒上的“广洲人家”图文、“广洲人家”文字标识占比大、辨识度高,容易使消费者藉此识别商品的来源。
经比对,涉案侵权标识与第15266948号、第32650804号商标均为书法字体,字数相同,文字组成中有两字相同,且“洲”和“州”字形相似读音相同。鉴于广州酒家公司使用的第15266948号、第32650804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推广具有市场知名度,而涉案侵权产品与第15266948号、第32650804号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月饼属相同产品,容易导致公众对涉案侵权产品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故法院认为被告某威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广州酒家公司主张的权利商标构成相似,侵害了第15266948号、第326508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广州市好某多公司、深圳沃某玛公司及其分店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立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责任。
“广洲人家”主观上“傍名牌”恶意明显
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及品牌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故意、侵权情节、经营规模、被控侵权产品利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判令某威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广州酒家公司第32650804号、第15266948号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包装,以及在广州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广州酒家公司180万元。广州好某多公司、深圳沃某玛公司及其分店停止销售侵害广州酒家公司商标专用权产品。
经办法官指出,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广东知名企业,其注册的“广州酒家”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成为深受消费者喜爱的知名月饼品牌。
某威公司在生产销售的月饼产品上所使用的“广洲人家”等标识,与“广州酒家”商标整体上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该月饼产品与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同时,某威公司在接到权利通知后,在月饼销售旺季未及时停止侵权,且消极提供持有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数据、销售数据及财务账册资料,其主观上“傍名牌”恶意明显。
因此,法院综合考虑“广州酒家”商标知名度极高、月饼行业利润较高以及前述主观恶意程度、侵权情节较为严重等因素,酌定了较高的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