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魏丽娜)建立慈善行为记录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良好慈善行为记录者;每年9月为“羊城慈善月”,开展慈善家庭、慈善榜征集等活动——为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保护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创建慈善之城,3月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规定,民政部门应当通过购买服务、孵化培育、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方式,培育发展各类慈善组织,优先培育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等慈善组织,鼓励发展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以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慈善组织。
秉持“好人好报”的朴素观念,《条例》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慈善行为记录制度,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信息进行记录。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有良好慈善行为记录的应聘者。此外,对慈善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其本人或者家庭成员生活遇到困难提出救助申请的,慈善组织和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予以救助。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表彰项目的设立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条例》规定,每年9月为“羊城慈善月”,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推介慈善项目,宣传慈善文化,普及慈善知识,推广使用慈善标志、慈善吉祥物,以及开展慈善家庭、慈善榜征集评选活动。
《条例》规定,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有“未在二十日内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造成开展慈善活动的财产损失或者慈善活动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未在交易结束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开有关交易情况等”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