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摄影报道)2020年12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昌乘坐夜76路公交车至东平地铁站附近时,因坐过站要求驾驶员邓某停车,驾驶员予以拒绝,罗某昌遂翻过驾驶室的安全防护门用手中的购物袋击打邓某。邓某被击打后,将公交车急刹停在路边,随之报警。
近日,罗某昌因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一审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等独立罪名。据悉,该案系广州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
法官说法:
只要有“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就可能被追究刑责
殴打司机、抢夺行驶车辆方向盘,不仅威胁驾乘人员安全,还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极易造成群死群伤。
《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白云法院经办法官罗桂萍指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发布之前,司法实践中,骚扰甚至殴打正在驾驶车辆的公交车司机,导致车辆有随时失控的风险,给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造成危险,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起点较高,为了更好的罚当其罪,《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后,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定义更明确,量刑起点更低,只要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就可能入刑。结合本案,被告人翻越驾驶室隔离门,用购物袋击打司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