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记者罗沙)最高人民法院2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推动正确适用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明确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兼顾依法保障人权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高法赔偿办副主任王振宇介绍,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依法应当赔偿的,一般可同时认定致人精神损害;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或者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等情形,可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据介绍,司法解释参考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并结合国家赔偿审判实践,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合并作为一种责任承担方式,不再拆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两种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王振宇介绍,司法解释首次规定了造成严重后果的客观情形,将致人精神损害不同程度的后果与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相对应,同时明确了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若干考量因素。
司法解释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在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50%以上酌定。
据悉,司法解释严格依照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既没有扩大也没有缩小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