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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脱贫地区乡村全面振兴

——中央农办负责人就《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答记者问

  据新华社电 (记者侯雪静)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发布,中央农办负责人就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意见》出台有何背景和意义?

  答: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要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基础上,做好乡村振兴这篇大文章,接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和群众生活改善。

  《意见》的出台意义重大,一是有助于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意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从践行党的初心使命、坚守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政治高度,强调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性紧迫性,统筹安排、强力推进,将全党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二是有助于明确和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责任。《意见》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放在突出位置进行系统部署,进一步突出重点、明确要求、压实责任,确保脱贫基础更加稳固、成效更可持续。三是有助于形成脱贫地区乡村振兴合力。《意见》聚焦脱贫地区,部署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领导体制、工作体系、发展规划、政策举措、考核机制等有效衔接,集中资源和力量,接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

  问: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意见》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放在突出位置,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帮扶机制,健全乡村振兴领导体制和工作体系,加快推进脱贫地区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等全面振兴,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奠定坚实基础。《意见》明确,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设立5年过渡期。

  结合当前的形势和任务,《意见》提出实现有效衔接必须遵循的四条主要原则。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强调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抓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二是坚持有序调整、平稳过渡。强调对脱贫县、脱贫村、脱贫人口扶上马送一程,确保脱贫群众不返贫。三是坚持群众主体、激发内生动力。四是坚持政府推动引导、社会市场协同发力。

  问:《意见》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意见》着重从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方面,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进行部署,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一是稳政策。强调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现有帮扶政策该延续的延续、该优化的优化、该调整的调整,确保政策连续性。

  二是防返贫。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开展定期检查、动态管理,重点监测其收入支出状况、“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状况,合理确定监测标准。

  三是固成果。着眼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方面,强调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责任,健全控辍保学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建立农村脱贫人口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不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问:《意见》对接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和乡村振兴作出哪些部署?

  答:《意见》聚焦改善脱贫地区发展条件、增强发展内生动力进行了重点部署。

  一是支持脱贫地区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壮大。注重产业后续长期培育,尊重市场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提高产业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是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搭建用工信息平台,培育区域劳务品牌,加大脱贫人口有组织劳务输出力度。支持脱贫地区在农村人居环境、小型水利、乡村道路、农田整治、水土保持、产业园区、林业草原基础设施等涉农项目建设和管护时广泛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延续支持扶贫车间的优惠政策。

  三是持续改善脱贫地区基础设施条件。继续加大对脱贫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重点谋划建设一批高速公路、客货共线铁路、水利、电力、机场、通信网络等区域性和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四是进一步提升脱贫地区公共服务水平。继续改善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加强乡村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小规模学校建设。过渡期内保持现有健康帮扶政策基本稳定,完善大病专项救治政策,优化高血压等主要慢病签约服务,调整完善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政策。逐步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继续加强脱贫地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考虑到脱贫地区整体上与其他地区相比发展差距仍然较大,需要继续给予特殊帮扶。《意见》提出,按照应减尽减原则,在西部地区处于边远或高海拔、自然环境相对恶劣、经济发展基础薄弱、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的脱贫县中,确定一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从财政、金融、土地、人才、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集中支持,增强其区域发展能力。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机制。

  问:《意见》对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农村低收入人口主要包括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要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主要包括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分层分类实施社会救助,合理确定农村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完善养老保障和儿童关爱服务,织密兜牢丧失劳动能力人口基本生活保障底线等。

  问:如何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政策的有效衔接?

  答:《意见》在保持主要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一些重大政策的调整优化提出了方向性、原则性要求。

  做好财政投入政策衔接。过渡期内在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需要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财政投入规模,优化支出结构,调整支持重点。

  做好金融服务政策衔接。继续发挥再贷款作用,现有再贷款帮扶政策在展期期间保持不变。进一步完善针对脱贫人口的小额信贷政策。

  做好土地支持政策衔接。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按照应保尽保原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用地需要,过渡期内专项安排脱贫县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指标不得挪用。

  做好人才智力支持政策衔接。延续脱贫攻坚期间各项人才智力支持政策,建立健全引导各类人才服务乡村振兴长效机制。

  问:如何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上的有效衔接?

  答:脱贫攻坚工作中,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总结脱贫攻坚经验,发挥脱贫攻坚体制机制作用,接续推进脱贫地区乡村全面振兴。

  在领导体制上,《意见》明确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执行有力的乡村振兴领导体制,层层压实责任。

  在工作体系上,《意见》强调持续加强脱贫村党组织建设,选好用好管好乡村振兴带头人。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重的村,继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健全常态化驻村工作机制。

  在规划实施和项目建设上,《意见》提出将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大举措纳入“十四五”规划。

  在考核机制上,《意见》明确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与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做好衔接,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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