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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案说法

呼吁教育培训机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穗法宣)孩子的成长成才牵动着父母的心,教育培训已成为家长们热议的话题。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近期发生的教育培训纠纷案例,以案说法,提醒大家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足球培训教练临时更换 家长起诉要求退还培训费

  2019年1月,莫女士等十名家长为自己的小孩报名参加足球培训,并由莫女士通过微信向培训公司缴纳10名学生的学费共17000元,培训公司出具收据及一份《合作注意事项》,事项中约定了上课时间、地址及教练(丁教练),并注明:如果长时间更换教练,需要和家长进行沟通,方可更换。后培训公司通知家长,因丁教练无法执教,由新教练试教课。新教练试教一节课后,莫女士提出并转达10名家长的共同意见,不接受更换教练,要求退费。双方通过微信多次沟通退费事宜,培训公司始终未退款,莫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培训公司退还培训费17000元及利息1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莫女士等十名家长报名参加足球培训的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查明事实,培训公司不能依约提供由丁教练执教的培训课程,莫女士等家长也不同意培训公司更换的新教练,导致合约无法继续履行,虽然培训公司表示同意退款解决,但未在合理期限内办理退费手续,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培训公司向莫女士退还培训费17000元及利息。

  培训公司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参加课外班成绩却没提高 起诉要求退款

  2017年8月11日及9月10日,符女士与培训中心先后签订《学员注册登记表》两份,载明学员、学习内容、学习周期、培训费用、优惠情况及学费分期支付情况,并注明开课30天后不予退费,约定学习期限分别为2年和3年。2019年4月9日,符女士以培训中心师资力量差,不符合招生广告宣传的哈佛名师授课,且自己的英语成绩不升反降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全部学费,培训中心以登记表中注明开课30天后不予退费为由拒绝。随后,符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培训费用60200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学员注册登记表》,双方构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均应按约履行。庭审中,法院要求符女士明确合同解除的依据,符女士称学费太贵,该理由系个人原因。符女士在合同期限已过大半或即将结束之时才提起本案之诉,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判决驳回符女士的诉讼请求。

  符女士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学员注册登记表附件》系由培训中心提供的格式合同,其第10条约定:“一旦本协议履行时间已超过开课之日起三十日的,除发生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本协议,且学校将不予退还学员已支付的所有费用。”该条约定免除了培训中心的责任、加重了学员的责任,应属于无效条款。因教育培训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需要学员自愿且配合,现符女士以实际行为表明其不愿意再履行涉案合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因培训中心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要求单方解除合同,故应认定符女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法改判解除双方签订的两份《学员注册登记表》,培训中心向符女士退还未完成课程培训费用28772.12元。

  法官提醒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素质教育的个性化、职业需求的多样化与培训机构的营销策略相互作用,激发了培训机构的迅速生长。近年来,广州法院受理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也逐年增多。

  作为接受培训者,应当在参加培训、签订合同之前,一方面要充分了解教育培训机构宣传的师资、课程安排、上课地点、学费标准等情况,并明确约定学费标准、变更条件、违约责任等事项。对格式条款的内容,要谨慎阅读协议内容,必要时可要求明确具体条款的含义,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另一方面,要充分评估自己的经济能力、时间安排、自我约束能力等情况,避免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作为培训机构,在招生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因夸大或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引致纠纷。在与学员签订协议时,应将培训课程内容、费用计算、退费条件、退费金额、合同变更情形及违约责任等约定清楚;并提醒学员注意自身需履行的义务,对不予退费情形和中途退课的学费扣除标准等作出重点提示。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通过以下途径解决:首先,双方协商和解,或者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如协商不成,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并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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