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黄健源、刘艺明
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陈枫
《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在昨日召开的《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佛山市人大法制委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高林表示,针对公共收益长期以来范围不清、监管缺失、收支不透明等问题,《条例》通过立法手段予以规范。《条例》明确和细化公共收益的范围,准确界定公共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篮球场、游泳池、会所等)的使用,占用公共场地(小区内公共道路、绿地等)等的收益明确纳入公共收益范围;同时,依法明确公共收益的使用用途,以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为主,其他用途仍需由全体业主依法决定使用。
业主大会会议可采取信息化方式
“这部法规是到目前为止佛山立法进程最长的法规。”刘高林表示,《条例》共六章七十三条,分为总则、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及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法律责任、附则。
针对业主大会成立难的问题,《条例》在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条件上做出相关规定。根据《条例》,20%以上的业主联名申请或交付使用的面积达到50%以上或首套房屋交付满两年,且交付面积占比30%以上,符合以上三种情形之一,业主均可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不得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
《条例》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业主公共利益的范畴做出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业主的公共收益包括:依法利用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公共场地、绿地、道路等共用部位经营所得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的游泳池、篮球场、会所等共用设施经营所得的收益;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电梯间、楼道及户外区域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等。
《条例》明确,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全体业主的决定使用。公共收益应当缴存入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业主委员会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共收益进行财务管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的公共收益,可由物业服务人暂行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经审计的公共收益会计资料及款项移交业主委员会。公共收益未经全体业主依法表决同意不得使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级调研员蔡克强表示,为保障公共收益公开透明、合法合规地使用,佛山还将加快建设智慧住建的信息化系统,用信息化手段公示小区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及使用所产生的公共收益,方便业主和业委会进行监督。同时,将公共收益的公示情况纳入正在草拟制订的《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服务品质分级规范》中,实行服务品质分级规范。
今年全市一半以上小区成立党支部
党建引领是《条例》的一大亮点。目前,全市有1957个小区,到目前为止有483个小区成立了党支部。“今年的目标就是在整个佛山市一半以上的小区成立党支部。”蔡克强表示,小区成立党支部是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做好准备,有助于化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
佛山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平海表示,把支部建在小区内,将小区的各类组织,将小区内各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党员业主中的党建资源和力量进行整合,并加强小区党建阵地建设,让业委会参与社区治理有阵地、有组织、有归属,将社区党委居委的触角延伸到基层治理的“神经末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