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魏丽娜、黄健源)“建议在涉家暴案件审理中,大幅度提高家暴行为人对被施暴人的损害赔偿标准,同时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家暴者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黎霞提交建议,希望以此对家暴行为形成震慑,更有效地预防、打击家暴行为。
黎霞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实施5年,但从相关统计报告看,家暴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在涉家暴案件审理中,普遍存在受害人对家暴事实举证难,即使艰难举证证明存在家暴行为,受害人或判赔偿的金额也极低,且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实施家暴行为一方几乎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北京市涉家庭暴力案件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对从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之日到2021年2月底北京市各级法院公开的判决进行检索,得到320份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所作判决书以及175 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分析报告显示,家暴受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主张获得法院支持率仅为25.3%。主要原因在于举证困难,受害人难以就家暴事实的认定及其损害进行充分举证。精神损害赔偿的额度亦偏低,平均数仅为8107元。
黎霞表示,据分析报告,法院对涉家暴案件的赔偿请求回应率和支持率偏低,无法有效支持受害人,造成加害人违法成本低,起不到对加害人的震慑作用。在提出建议前,她也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了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的34份由不同区域的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经分析后也得出了基本一致的结论。
“家暴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过低,显然不利于对家暴行为形成震慑,不利于预防、打击家暴行为。”黎霞表示,已经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已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可见,民法典前述法律规定,为法院判决家暴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离婚时对家暴行为人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因此,她建议在涉家暴案件的审理中,合理确定对家暴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并大幅度提高家暴行为人对被施暴人的损害赔偿标准(可结合家暴行为人的财产状况、收入状况、家暴行为的具体情节来合理确定赔偿标准);同时,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家暴者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