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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打赏,未成年人应有后悔权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对未成年人网络打赏问题,给出了权威解答:“未成年人在网络进行游戏或者进行打赏时,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应当是无效的。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近年来,随着智能手机和移动支付方式的广泛应用,由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虚拟充值消费等导致的纠纷屡见不鲜。尤其是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亲属账号做出的打赏、购买等行为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引起人们关注。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通过一起未成年人参与的直播打赏典型案例,回应了社会热议。

  事实上,早在去年5月,最高法就出台了新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次,最高法再次公布典型案例无疑具有警示意义,丰富了司法的实践样本。各地在涉及未成年网络打赏问题时,有了典型案例可以借鉴。

  尽管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网络打赏作出了明确规定,且有典型案例做指引,家长遇到未成年人网络打赏时,可以依法追回自己的损失,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一刀切”地逢款必退。正如有不少网友担心,无法准确界定到底是未成年人打赏还是成人反悔。

  法律可以为“熊孩子”兜底,但要刹住未成年人巨额网络打赏这股“歪风邪气”,还需多方共同努力。一方面,网络平台要把社会责任和法律法规挺在前面。积极转变经营模式,不要把赢利的目光一直盯在未成年人身上,设置更为合理有效的青少年模式,促进直播打赏行业的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家长切莫当“甩手掌柜”。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必须履行好监护职责,将更多精力放在孩子的教育上,引导孩子理性使用网络。在网络经营者已合理设置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和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下,如果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超出自身行为能力打赏存在过错,仍要由监护人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这也是对家长应有的警示。

  (刘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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