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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地首部个人破产法实施

个人破产后三年内将被限制消费行为和职业资格 恶意避债可面临终身追债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王纳、刘畅

  3月1日,我国内地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开始施行。

  该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内地首部关于个人破产的立法,其重要意义自不待言。所谓欠债还钱,在我国传统观念中甚至还有父债子还的说法,如果说个人破产就可以不还债了,这是很多人都难以理解的,大家还会担心出现申请破产恶意逃债等失信行为。然而,恰恰相反,这部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究竟这是一部怎样的立法呢?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深圳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这次立法是在深圳率先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也叫个人破产保护制度。简而言之,就是当某个债务人破产之后,依照该条例破产清算或者和解,经过免责考察期后,免除其剩余债务。

  个人破产制度来了,是不是以后欠钱不用还了?该制度会不会成为“老赖”的避风港?这是许多人担心的问题。

  从条例看来,个人破产制度是为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所以,个人破产立法要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即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而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则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事实上,个人债权债务关系有时表现得较为复杂,既有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也有债权人之间得不到公平清偿而引发更多矛盾和问题。因此,如何全面规范个人破产程序,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关系,是这部立法的重点和难点。

  个人破产后将被限制消费和职业资格

  什么人能申请破产?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债权人能申请债务人破产吗?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如何避免恶意逃避债务?条例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恶意逃债,对于具有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不允许其适用破产免责规则,同时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其中提到,若有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也就是说,恶意逃避的破产人将面临终身追债。

  个人破产后会受到哪些限制?债务人将受到消费行为和职业资格的两个方面限制。在限制消费行为方面,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免责考察期内),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新建、扩建、装修房屋;旅游;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在限制职业资格方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免责考察期多长?《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过免责考察期后,免除其剩余债务,免责考察期为三年。三年之内债务人除却生活必须保障之外的所有收入,都要用于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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