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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5部法规本月起实施

涉及个人破产、养老服务、商事登记、城市更新、绿色金融多领域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刘畅、王纳)昨天,《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5部法规正式实施。

  其中,《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为我国内地首部个人破产法规,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而《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以经济特区法规形式将近年来深圳市开展养老服务的经验做法予以固化,在此基础上变通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全面系统规范了深圳市养老服务工作,为深圳构建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实现老有颐养、打造民生幸福标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在常规性的捐赠、捐助、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外,《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创新明确了建立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个人破产后3年内

  将被限制消费行为和职业资格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内地首部关于个人破产的立法,这部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什么人能申请破产?

  事实上,个人债权债务关系有时表现得较为复杂,既有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也有债权人之间得不到公平清偿而引发更多矛盾和问题。因此,如何全面规范个人破产程序,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关系,是这部法规立法的重点和难点。

  什么人能申请破产?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3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债权人能申请债务人破产吗?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如何避免恶意逃避债务?条例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恶意逃债,对于具有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不允许其适用破产免责规则,同时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其中提到,若有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也就是说,恶意逃避的破产人将面临终身追债。

  破产后会受哪些限制?

  个人破产后会受到哪些限制?债务人将受到消费行为和职业资格的两个方面限制。在限制消费行为方面,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免责考察期内),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新建、扩建、装修房屋;旅游;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在限制职业资格方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免责考察期多长?《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过免责考察期后,免除其剩余债务,免责考察期为3年。3年之内债务人除却生活必须保障之外的所有收入,都要用于还债。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可储蓄兑换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按照中央决策部署的新精神、新要求,在构建家庭支持体系、养老用地保障、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医养康养结合等方面对《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进行补充细化,同时结合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打造民生幸福标杆的要求,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养老机构分类收费制度、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等方面进行了创新变通。

  按照“构建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的要求,该条例将“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促进医养康养相结合,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基本原则,明确构建多层次、全覆盖、高效便捷的养老服务网络,各区至少建设一家区级公办养老机构,每个街道至少建设一家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并根据老年人分布情况建设养老服务站点。同时将建立统一的老年人综合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的失能等级、服务类型和照护等级。深圳政府还将定期发布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该条例还在常规性的捐赠、捐助、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外,明确建立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通过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发布服务对象需求、储存和转移志愿者服务时间等信息。志愿者或者其直系亲属进入老龄后,可以将志愿者储存的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兑换同等时长的养老服务。

  此外,还规定培育发展扶老助老慈善组织,建立慈善扶老助老服务网络,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等。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率先创设“歇业登记”等商事登记制度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涉及商事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法规,在全国率先创设了“除名和依职权注销”“歇业登记”等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接的商事登记制度。

  该规定在现行商事主体依申请注销制度之外创设了除名制度和依职权注销制度,规定对商事主体因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或者未按规定办理终止歇业登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将其除名。

  受疫情影响,部分仍有较强经营能力的商事主体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为助力其度过经济不活跃期,本次修订借鉴香港“不活动公司”制度,在内地首创性规定,商事主体需要暂停经营,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歇业登记,仍保留其主体资格。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保护物业权利人合法权益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在坚持政府统筹的前提下,主要实行市场化运作模式,由物业权利人自主选择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申报更新单元计划、编制更新单元规划、开展搬迁谈判、组织项目实施等,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为了更好地保护物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该条例从信息公开、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产权注销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制度设计,如规定多种搬迁补偿方式,明确物业权利人可以自主选择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搬迁补偿方式,充分尊重物业权利人的自主意愿,发挥居民的积极性。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率先建立绿色金融法律体系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在全国率先建立绿色金融法律体系。

  该条例规范了深圳市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将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监管机制纳入产品与服务一章中,明确将从事涉及重金属、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等高环境风险的企业纳入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

  为解决我国目前环境信息披露程度低、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该条例规定了在特区内注册的金融行业上市公司、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已经享受绿色金融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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