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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

建议调整醉驾入刑标准

朱列玉

  “将在今年全国两会提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取消醉驾罪’的建议。”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表示,取消醉驾入刑不等于放任酒后驾驶和醉驾行为。他建议将深度醉酒驾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追责,加大对深度醉驾和对酒后发生交通事故行为的刑罚,对一般酒后驾驶行为处以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准重新拿证的行政处罚。“这样既可以基本剥夺酒驾、醉驾者再犯的可能性,也足以警醒教育社会公众。”

  文、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建议一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追责深度醉驾

  朱列玉表示,醉驾入刑以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目前已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2019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数据,在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罪首次超越盗窃罪,排在第一位。以广东为例,广东省醉驾案件已超过刑事案件总量的六分之一,多数地市醉驾案件涉案人数每年同比上升20%至50%。

  “醉驾入刑后,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没有情节限制,醉驾即为犯罪,即使没有对法益造成现实侵害也处以刑罚,这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悖。”朱列玉表示,刑法真正需要遏制、打击的是深度醉驾后驾车的行为。现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通常认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深度醉驾。深度醉驾行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均是危险犯,只要客观上具有抽象的危险性,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深度醉酒后驾车的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等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该罪的加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朱列玉表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深度醉酒后驾车的行为进行追责,可以大幅度提高刑罚的威慑力,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其实是提高深度醉驾的法定刑上限,增强对严重醉驾行为的惩治力度,有利于发挥刑法遏制作用,减少醉驾行为发生。”

  建议二

  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从重处罚不准缓刑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若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系故意为之,并在客观上造成交通事故,并达到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的,则应对行为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朱列玉表示,若无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系故意的,则建议在现有法律规定框架下,对行为人应予以从重处罚,并不准缓刑。对于酒后驾车行为引起严重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并且态度恶劣的,要禁止适用缓刑。让行为人为酒驾行为付出代价,真心反省,真正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达到遏制酒驾的目的。

  建议三

  酒后驾车:行政拘留十至十五天罚款五千元

  “刑法具有其他法律在教育、震慑方面所不具备的作用,但社会治理酒驾的过程中,不能过度依赖严厉刑法进行打击。”朱列玉表示,刑事犯罪对人的影响是深远而持久的,甚至会影响一个人的人生轨迹,因此应谨慎适用刑罚。

  他建议,可以通过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和范围的方式,综合运用行政处罚措施所具备的人身权、财产权和资格剥夺效果,实现与拘役刑、罚金刑相近的社会效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朱列玉建议,对于饮酒驾车的行为不应区分行为人驾驶的是营运机动车还是非营运机动车,而应统一采取行政拘留十至十五天、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这既可以保障法律的公平实施,也增强了对酒驾行为的惩治力度。

  建议四

  酒后驾车: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准重新拿证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仅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及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两种情形进行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酒后驾驶虽然会被吊销驾照,但酒驾者之后可以马上重新考证,并无禁止期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案件数量明显高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案件数量和醉酒驾驶案件数量。

  朱列玉建议,适度提高违法成本,对酒后驾驶行为一律处以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取消醉驾入刑不等于放任酒后驾驶和醉驾行为。”朱列玉说,在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治理醉驾和其他社会顽疾,不能过度依赖严厉刑罚打击,而是需要通过综合治理、有效施策的方式实现多渠道管控,充分发挥行政制裁与刑事处罚的功能,进一步减少酒驾、醉驾行为的发生。

  在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治理醉驾和其他社会顽疾,不能过度依赖严厉刑罚打击,而是需要通过综合治理、有效施策的方式实现多渠道管控,充分发挥行政制裁与刑事处罚的功能,进一步减少酒驾、醉驾行为的发生。

  ——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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