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王名润)记者昨日从佛山市顺德区政府获悉,《佛山市顺德区商品厂房开发和监管操作办法》(以下简称《操作办法》)已经同意并印发。据了解,《操作办法》明确购买商品厂房的商事主体或其投资者约定5年内限制转让。《操作办法》制定的核心是规范商品厂房租售市场,防止炒作工业厂房,同时设定了一些限制条件防范擅自改变工业物业的土地和房屋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
《操作办法》明确其适用范围
《操作办法》明确其适用范围是,顺德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实施建设商品厂房的项目。这意味着工业物业是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且该国有建设用地的用途为工业;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规划,且为经批准实施建设的商品厂房项目。
对于批准实施建设商品厂房的条件,《操作办法》明确,用于开发建设商品厂房的工业用地,规划容积率不得低于2.5。政府出让土地前,应对出让地块开发后的产业发展计划、方向与定位进行规划;商品厂房项目开发经营主体应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严格控制购买对象资格,杜绝炒卖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为防止炒作工业厂房,防范擅自改变工业物业的土地和房屋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操作办法》作出了以下限制性规定:(一)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自律规定,严格控制购买对象资格,杜绝炒卖行为。商品厂房的销售对象原则上应为符合园区准入条件的商事主体或其投资者;对购买商品厂房的商事主体或其投资者约定5年内限制转让(企业重组、破产清算或司法拍卖除外)、使用用途以及空置时限条款约定。(二)生产厂房销售单元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三)商品厂房的预(销)售,必须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规划用途告知书》,公示所售房屋的土地性质、房屋规划用途,并明确主导产业方向等;签约时,需与购房者一并签订《商品房规划用途告知书》。(四)商品厂房的预(销)售及租赁,双方凭《投资开发建设协议书》中的政府代表方机构的准入审查意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办理商品房租赁登记备案。《投资开发建设协议书》中的政府代表方机构承担审查监管主体责任,对开发企业履行协议进行监管和违约行为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