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梁艳华)广州市越秀区一名住户家离楼道电梯间仅一墙之隔,电梯长期发出的高分贝噪音,让该业主深受滋扰,白天还能忍忍,但到了晚上严重影响睡眠质量。协商不成,该业主一纸诉状将小区开发商告上法院索赔。开发商却坚持认为与其无关,电梯质量合格。记者近日从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获悉,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均判决开发商对电梯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等。
家住广州市越秀区的袁先生控诉,他们一家每天都被小区楼道里两台电梯的噪声吵得无法入眠,因为这两台电梯紧邻他的房屋,而且开发商也未进行任何隔音处理,他多次向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反映要求治理电梯噪声,但对方一直都没有采取任何实质性措施,长期的睡眠不足导致他和家人经常感觉眩晕,工作效率低下,体检时查明处于亚健康状态。为证明电梯噪音超标,袁先生委托了专门的鉴定机构对电梯所产生的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袁先生家主卧室的电梯噪声在倍频带声压级的测量条件下,在125Hz、250Hz、500Hz这三个声压级下的夜间噪声测量值均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标准限值夜间标准的规定。
袁先生为此要求开发商对电梯设备采取有效、可靠的隔音降噪整改措施,使噪声降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最高限值以下,若逾期未能将噪声降到国家标准的,须按每日100元对他进行补偿,此外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支付鉴定费1500元。
越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电梯的设计安装都符合国家标准,但这只能证明电梯能够安全运营。本案为噪声污染责任产生的纠纷,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即由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开发商对袁先生提供的环境监测报告不予确认,辩称系袁先生擅自拆除住宅内墙体及不当使用装修材料,导致房屋隔音减噪效果变差,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其提供的证据亦不能充分证明其对涉案房产超标噪音不承担责任或者存在减轻责任的情形,故法院对开发商告的辩解不予采信,认定袁先生主张的噪声污染侵权行为成立,开发商有责任对电梯采取有效、可靠的隔声减噪措施,切实改善袁先生住宅的声音环境质量。
为此,法院判决开发商60日内对涉案电梯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袁先生房屋的噪声达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以下;逾期未达标准,按每日100元进行补偿,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给袁先生,并支付鉴定费1500元。一审宣判后,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