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开征求修订《广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意见的通告

广州日报 2026年04月29日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管理制度》、《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广州市烟草专卖局结合本市实际,拟修订《广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合理布局规定质量,我局起草了《广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在2026年5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zyczm@gz-tobacco.com。

  广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6年4月29日

  广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管理制度》、《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法律保护。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 容量调控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市场单元是根据辖区行政区域、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要素划分的市场区域。市场单元的容量及划分参考烟草制品零售点容量测算大数据分析模型与市场调查数据综合确定。数据采集以政府数源、多维采集、融合校验为原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开源信息数据、第三方合作运营商提供的人口信息数据以及市场调查数据。

  第六条  广州市烟草专卖局每年将依据人口规模、交通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及消费能力等综合指标,对零售点布局规划实施动态管理,全市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持证总量的2%,调整方案于每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施行。在保持规划总量稳定的前提下,各发证机关可根据辖区内各单元实际轮候情况,按季度动态调整零售点指标,相关调整结果通过政务窗口、小程序等渠道对外进行公示,不再另行召开听证会。

  第七条  根据国家政策法规、 改革要求、社会环境、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变化,烟草专卖局可结合实际单独调整市场单元区域范围设置和单元容量。市场单元区域范围设置的调整间隔周期不少于6 个月,且对排队轮候人数超过10人的市场单元,不与其他市场单元合并;对均有排队轮候人的市场单元,不进行兼并调整。如市场单元排队轮候人数达到所属市场单元持证户30%或排队时长超过所属发证机关辖区内平均排队时长的,可适当缩短该市场单元及关联单元的容量调整周期,但最短不少于3个月;对市场单元容量进行调减时,每次调减数量不超过原余量75%;对市场单元余量为1个,且连续12个月无新办申请的市场单元,可进行余量清零调整。从市场单元调减出的容量指标,纳入所属发证机关市场单元总量调控池,由其在辖区内统筹调配使用;调增指标可优先向排队轮候人数较多、平均排队时长较长或符合区域发展规划导向的其他市场单元倾斜配置,但不得突破该辖区年度零售点总量指导数上限。调整市场单元区域或容量时,不损害现有持证经营户和排队轮候户的合法权益,调整内容予以公布后执行。

  第三章 排队轮候

  第八条  零售点布局严格实行市场单元总量控制,不得超过规划上限;对已达上限的市场单元,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时,告知申请人享有是否参与排队轮候的选择权。

  第九条  对符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若其申请地点所在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已达到设置规划上限,依据提交申请的时间顺序实行排队轮候,并遵循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

  第十条  申请人排队轮候情况通过政务服务窗口、广东烟草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和行政许可自助终端机等渠道予以公示。

  第四章 规划标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销售活动,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十二条   市场单元规划标准

  依据广州市卷烟市场特点,结合对全市各辖区的市场容量评测,按照市场区域发展情况,将全市零售市场划分为三个等级的市场单元,均受市场单元数量控制,主要包括:

  (一)一级市场单元,为各县(市、区)区域;

  (二)二级市场单元,为以街道、镇、村行政界线划定的区域;

  (三)三级市场单元为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的特定区域。

  1.各类批发市场(含专业或综合类市场)内,摊位总数在200个以下的,按每个市场不超过4个零售点单独实施数量控制;摊位总数在200个以上的,按每个市场不超过6个零售点单独实施数量控制。

  2.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置零售点的,按每个车站、码头或服务区不超过2 个零售点单独实施数量控制。

  3. 火车站、高铁站、机场航站楼,可按区域面积和人流量的大小适当设置,每个火车站、高铁站内零售点最多不得超过6个。每个机场航站楼内(含交通中心)零售点最多不得超过20个;机场航站楼外围(含生活区及保障区)零售点最多不得超过10个。

  4.可结合辖区实际,针对大型村庄(社区)、商圈、路段等高密度集聚区域,综合考量人口规模、经济活力及消费特征等要素,单独实施数量控制。

  全市的市场单元划分详见附件1《广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场单元划分范围》。

  第十三条   新申办零售点不得与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含许可范围为电子烟)零售点相邻(受到帮扶政策影响的除外)。

  第十四条   结合各辖区实际情况,零售点经营场所应设置烟柜作为陈列面积,卷烟陈列面积要求如上图:

  店铺面积以申请人持有合法的营业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中注明的经营面积为准;零售点烟柜陈列面积是指在零售点内的固定位置设置专门陈列烟草制品的烟柜面积;其中烟草零售业态为商场、超市的卷烟陈列面积至少在2平方米以上,符合统一管理标准的连锁零售企业(即符合“六统一”管理标准:统一品牌标识、商品采购、物流配送、经营管理、服务规范、信息系统)的陈列面积可用卷烟陈列架代替烟柜面积,但陈列面积不得低于1平方米。

  不符合本条规定零售点烟柜陈列面积标准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申请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零售且配备符合存储要求的养茄设施(房/柜)除外。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陈列面积和间距限制,但受市场单元规划限制。

  (一)持有军队、政府相关部门颁发开具的合法有效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优抚对象,具体为: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或残疾军人、持有优抚证的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持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开具合法有效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帮扶对象,具体为:持有民政部门或相关部门出具低保证明的低保户或特困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的情形

  1.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精神或智力残疾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和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二)经营条件的情形

  1.无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的;

  2.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3.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不相独立的;

  4.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备注仅限办公用途的场所;

  5.经营场所不具备实质性展卖功能的,即未设置面向公众开放的固定商品陈列区域、未配备必要的商品销售设施(如柜台、价签等),且现场核查未发现可供消费者识别、挑选、购买的在售商品实物,或长期未对外陈列、不提供零售服务的经营场所;

  6.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味污染等存储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对卷烟造成污染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烟花爆竹、农药化肥、五金化学用品、化工原料及产品、油漆、废品收购、中药材、纺织用品、机油制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加气站除外;

  7.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8.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可步行最短距离50米范围内的;

  9.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办公及公务活动区域内;

  10.写字楼内除首层沿街商铺外的经营场所;

  11. 经营场所属于主要面向未成年人且集中出入较多的区域,如:母婴用品店、学生文具店、少年宫、儿童公园、妇幼医院等场所;

  12.工商营业执照地址不符合唯一指向性要求的。

  (三)经营模式的情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经营场所属于无人现场值守(含间断性无人现场值守)的自助商店、远程经营商店性质的;

  3.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其他方面的情形

  1. 使用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解的字号名称。如:烟草制品商行、烟草制品批发商行、烟草制品生产公司、烟草局、烟草公司、烟草配送、金叶商店或20支(烟草公司下属的直营店除外)等;

  2.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可以适用变更业务,无需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

  (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个体工商户,且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同一自然人的;

  (二)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持证人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拟变更的持证人仅限于该营业执照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范围,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三)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户,因原持证人(已享受过帮扶政策的除外)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持证人的近亲属提出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可以申请变更经营者;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校园扩建或新增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可申请变更到原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但应符合陈列面积和间距限制的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残疾人、军烈属等特殊群体享有不受部分限制条件的帮扶政策,是指申请人与实际经营人必须为同一人(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申请人,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与实际经营人必须为同一人),并能独立自主经营,在全市范围内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一次性帮扶政策扶持。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所称零售点的间距测量、认定方法见《广州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标准》(附件2)。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固定经营场所”指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地址权属合法、地址确定且不可移动,并具有明确标识(门牌号或规范自编号)的实体经营店铺,不得属于违法建筑、流动摊点、已规划待拆建筑和临时建筑(包括但不限于集装箱、全铁棚或全板房结构等)。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储存的经营场所不能与居住场所或其他经营场所在物理特性上存在可相互通行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视为经营场所。

  第二十三条  经营场所具体经营条件的情况,由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人员对现场进行实地核查、记录,并经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所称零售点相邻是指两户零售户之间应相隔至少一间店铺,若两户零售户之间是以通道相隔,则该通道的距离不低于2米。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是指各类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职中、中专、技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部门依法审批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及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增设的学前部及附设的幼儿园。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是指可与该中小学、幼儿园连通的所有行人可通行的通道口。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客观原因”是指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政府行为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性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可步行”是指在符合交通法律法规及道路通行规则的前提下,行人经合法路径(含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等)的连续通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范围内”包含本数,“以下”“以外”不含本数。数值不保留小数点且不进位。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2025年6月30日起实施的《广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穗烟专〔2025〕35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烟草专卖局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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