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5年7月22日经广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于2025年10月11日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五十条,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安全防范、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应急抢险和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日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广州日报》记者采访。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穗仁宣
记者:为什么要专门针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立法?
法工委负责人:广州针对房屋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进行专项立法,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房屋使用环节安全监管存在法律空白。2022年,长沙发生“4·29”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国务院调查报告指出主要教训之一是立法滞后、执法不严,行业安全监管宽松软,有“无法可依”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房屋建设环节的质量安全作了明确规定,但尚无专门针对房屋使用环节安全监管的制度规范,因此,地方立法有必要补充细化。二是广州现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目前,广州共有房屋约297万栋、面积约15.5亿平方米,房屋数量多且大量老旧房屋为砖木结构或者简易结构,安全管理形势复杂,有必要通过专项立法明确房屋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责任、管理举措和法律责任等,加大对危及房屋安全行为的处罚力度。
记者:《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法工委负责人:《条例》开宗明义在第一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房屋的结构安全防范、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管理、监督活动。
第一,将自建房使用安全纳入监管。《条例》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将农村地区房屋特别是自建房的使用安全管理纳入规范,解决了监管缺位的问题。第二,适用于已投入使用的房屋。《条例》明确适用于“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以交付使用为划分节点,房屋建设环节的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规范对象为房屋结构安全防范等管理监督活动。《条例》的规范对象为房屋的结构安全防范、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管理、监督活动,明确法规规范的主要内容。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和电梯、燃气、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记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怎么确定?有哪些责任?
法工委负责人:为压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条例》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第一,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第二,如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有代管人的,代管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无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第三,公有房屋的管理单位是公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公有房屋使用人应当依照本条例协助管理单位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在此基础上,《条例》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七大责任,具体包括:一是按照建筑规划、设计的要求和不动产权属证明记载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二是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及其他相关活动不得影响房屋安全;三是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排除房屋安全隐患;四是按照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对危险房屋采取治理措施,排除安全隐患;五是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防治;六是配合各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房屋使用安全普查、巡查和应急抢险等活动;七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记者:物业服务人在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条例》对其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法工委负责人:《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人的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管理责任包括:一是对房屋共有部分进行日常巡查。《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对房屋共有部分的使用安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遇台风、暴雨等极端异常天气的,应当增加巡查频次。房屋使用安全巡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录、留存备查。二是紧急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必要防护或者解危措施。《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人在巡查中发现有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警示、围蔽等防护或者临时解危措施,并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三是提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房屋专有部分自查。《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提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房屋专有部分进行自查。四是及时劝阻、制止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并报告相关部门。《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人发现有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物业服务人违反《条例》规定,怠于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有哪些行为是《条例》明确禁止的?
法工委负责人:《条例》明确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实施以下八类危及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行为:一是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二是超过原设计标准加大楼(屋)面荷载;三是扩大住宅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四是拆除住宅中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五是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六是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七是将住宅改为仓库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八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及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行为。
记者:对怎么及时发现房屋安全隐患,《条例》有哪些措施?
法工委负责人:针对如何及时发现房屋安全隐患,《条例》主要明确了以下三种管理措施:一是安全普查。《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普查。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屋使用安全普查结果确定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房屋,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同时,为提升安全普查的覆盖面、及时性和有效性,《条例》规定,可以利用智能感知、空天地一体化监测、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采集房屋安全信息并进行动态监测。二是日常巡查。《条例》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房屋使用安全巡查和信息采集,并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房屋使用安全信息。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房屋使用安全隐患巡查清单,明确巡查事项、内容和周期,组织开展房屋使用安全业务培训,对上报的房屋使用安全信息进行核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予以登记并录入房屋使用安全动态信息管理系统。三是安全鉴定。《条例》在第四章以专章的形式,对房屋安全鉴定的法定情形、鉴定单位资质条件、鉴定活动规范要求和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记者:《条例》规定房屋出现哪些情形时应当进行安全鉴定?
法工委负责人:按照《条例》规定,房屋存在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一是地基出现不均匀沉降,或者主要承重构件出现裂缝、变形、腐蚀等结构损伤的;二是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造成房屋结构损伤的;三是违法拆改房屋、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加大楼(屋)面荷载的;四是房屋外立面出现异常变形、严重脱落的;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情形。
此外,《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依法通过竣工验收的新建房屋,在设计工作年限内未出现规定情形的,无需开展房屋安全鉴定。
记者:《条例》对房屋使用安全信息公开作了哪些规定?
法工委负责人:为切实保障群众对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的知情权,《条例》对安全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五类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房屋使用安全信息。《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以下五类房屋使用安全信息:房屋的结构类型、完损等级等安全普查信息;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信息;符合条件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白蚁防治单位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评价等情况;依照《条例》规定受委托负责管理房屋使用安全公共事务组织的基本信息;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基本信息。二是明确申请查询的渠道和方式,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提供。《条例》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受让人、房屋使用人可以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物业服务人、白蚁防治单位等查询房屋设计工作年限、房屋结构类型、楼(屋)面设计最大荷载、竣工图纸和白蚁防治等相关电子或者纸质资料。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相关资料。
记者: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条例》规定应当如何处理?
法工委负责人: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条例》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收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后,应当在三个月内采取维修、加固等解危措施治理危险房屋;《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使用的,应当及时撤离或者组织人员撤离,并在危险房屋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喷涂危险房屋标志,采取围蔽等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为确保危房维修、加固符合建筑质量标准要求,《条例》规定,对危险房屋进行维修、加固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记者:利用自建房从事民宿、养老服务、教育等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给他人居住的,应当满足什么安全管理要求?
法工委负责人:《条例》要求,利用自建房从事民宿、养老服务、教育等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给他人居住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前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未按照规定开展房屋安全性鉴定或者经鉴定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不得从事前述活动或者出租给他人居住。针对已从事上述活动但未进行安全性鉴定的自建房,《条例》设置了六个月的过渡期,自《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展房屋安全性鉴定。
记者:广州是国内白蚁危害比较严重的地区,针对房屋的白蚁预防和灭治,《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法工委负责人:为明确房屋白蚁预防和灭治责任,《条例》针对房屋建设、使用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规定:一方面,针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条例》规定,白蚁预防工程应当纳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在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十五年)内由建设单位承担白蚁防治责任。另一方面,针对已投入使用的房屋,《条例》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蚁害检查,发生蚁害的应当及时委托符合条件的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如发现有区域蚁害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区域白蚁治理。
记者:《条例》规定群众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投诉、举报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不履行相应职责的行为?
法工委负责人:《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不履行相应职责的行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投诉、举报:一是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二是向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三是向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诉、举报。《条例》规定,上述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及时反馈。此外,对查证属实的严重违法行为的举报,可以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