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泉〔身份证号:A482706(9)〕:
2009年,我局与您签订《拆迁补偿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您购买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北路丽和华庭10楼A3-1单元,10楼A6单元。因您联系方式变化,无法联系您,我局于2018年4月11日分别在广州日报和香港商报刊登《关于办理丽和华庭两套房屋手续的函》。您在我局登报公告后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我局于2019年6月20日分别在香港商报和广州日报刊登《关于通知办理丽和华庭两套房屋购买手续的催促函》。
但时至今日,您经我局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到我局办理上述两套房屋的购买手续,包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缴交购房款及办理产权证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特此公告:
贵我双方于2009年签订的《拆迁补偿补充协议》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解除。《拆迁补偿补充协议》自解除之日起,补充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水务局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