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山市住建局修订了《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于2024年12月3日起实施。新《办法》明确了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并要求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对应一个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此外还新增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支取方式以及明确监管额度外资金提取使用范围等。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张翔宇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预售款的监督管理工作
据介绍,中山市住建局于2015年10月1日颁布《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并于2019年11月23日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原《办法》出台以来,对指导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随着房地产行业环境的变化,房地产市场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调整既有政策,既维护中山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又保障预售人、预购人、施工单位等多方利益。因此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办法》,新《办法》于2024年12月3日起实施。
新《办法》共三十条。第一章(第一至第五条)主要明确了新《办法》出台的依据及背景、适用范围、名词定义、相关单位职责要求等。第二章(第六至第八条)主要明确了预售人及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第九至第二十五条)主要明确了商品房预售款收存、拨付要求、使用用款计划方式支取预售款所需的材料、使用监管额度方式支取预售款的流程及监管额度、使用现金保函方式支取预售款的条件、预售项目委托属地镇街监管、解除商品房买卖协议的相关材料、预售款监督管理具体实施部门受理预售款申请的审核时限及相关操作、预售款监督管理具体实施部门不予核准用款的情形、商品房首次登记后申请解除专用账户监管要求的情形。第四章(第二十六至第二十九条)主要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单位违反新《办法》的责任追究。第三十条主要明确了新《办法》实施日期和有效日期。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障项目顺利推进,中山市住建局于2022年9月1日实施商品房预售款属地镇街联动监管机制。新《办法》明确了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协助做好预售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人员现场查看项目工程进度,核实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情况及项目交付情况。属地镇街联动监管,夯实镇街的管理职责,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日常监督管理,有利于及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保障工程进度款按时支付,保障预售资金规范使用,确保预售资金拨付到位。
为加强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第二条规定,新《办法》将一个预售许可原则上可设立1—3个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条款修改为: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对应一个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明确监管额度外资金提取使用范围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各地市可以合理确定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额度。通过对珠海、惠州、佛山等周边城市的调研,结合中山实际情况,中山市住建局合理确定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当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超出监管额度的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新《办法》新增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支取方式,有利于在保障工程建设的前提下释放出更多的资金,提高预售资金使用的灵活性。
根据《金融监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发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 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新《办法》明确监管额度外的资金,在确保项目建成交付的基础上,对于超出监管额度的预售资金,允许预售人提取一定数额用于偿还本项目开发贷款。每次申请支取必须满足项目没有出现拖欠工程款、工人工资的情况。
此外,为进一步加强预售资金管理,新《办法》规定预售房地产项目实行“清单化”管理,属地政府负起主体责任,严格核实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和按照清单明细支付工程款项和法定税费,保证预售资金用于后续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