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挥破产审判拯救危困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制度优势,通过加强破产前调解,灵活运用破产和解规则、健全优化中小微企业破产简易审理工作机制,压降中小微企业破产程序办理时间和成本,助力中小微企业减负纾困,恢复发展。(8月14日《广州日报》)
在司法审判领域,有一个概念叫“司法积极主义”。在我看来,法院破产审判立足而又不止步于审判,积极探索并灵活运用制度创新成果,从正面拉危困企业一把,让企业渡过难关、起死回生,这就是一种值得称道的积极主义。
众所周知,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主力军。受多种因素影响,一些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困难多、压力大,一些甚至濒临破产边缘。助力中小微企业减负纾困、焕发生机,已成为各方共识和自觉行动。作为司法部门,有效发挥司法对中小微企业的挽救功能,让危困企业感受到司法温度,为善意司法题中之义。
用心解好“必答题”。作为破产审判,以破产论审判——坚持市场化原则,加强破产前调解,灵活运用破产和解规则;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健全中小微企业破产简易审理工作机制;坚持法治化原则,维护职工、债权人和企业经营者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坚持便利化原则,压降中小微企业破产程序办理时间和成本——都是必答的“基础题”,务必用心审题、精心答题,力求交出令中小微企业满意的“高分卷”。
用情做好“附加题”。如果说,以上种种举措仍属破产审判工作的分内事,那么发挥司法对中小微企业挽救功能,则属于加分项,是对司法能动性的生动诠释。譬如,对于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等程序,全面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公平有序清偿相应债权,为企业再获新生创造条件;拓宽中小微企业重整融资渠道,积极运用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举措和金融政策,打出一套救治“组合拳”。比如,广州中院在一起医药公司破产清算案中发现,该公司拥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非常有市场价值,于是指导公司管理人在该院破产重整“智融”平台上招募意向投资人,成功让这家公司再次走上经营发展之路。从中可见,司法多想一步、多帮一把,就能给危困企业多一分信心、多一线生机。
法者,治之端也。司法不但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还要让他们感受到司法为民的力度和温度。全力挽救有价值的中小微企业,让企业脱困而出、重回赛道,不但对企业发展形同再造,对社会效益亦大有助益,当勉力为之。
(练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