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受害者能否请求并得到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贯彻执行效果如何?家暴受害者如果以“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为由提起普通民事侵权诉讼,司法裁判的基本情况又是如何?
为解答这些疑问,不久前,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研究团队选取了一审民事判决书1014份进行了梳理和研究,其中原告自诉遭遇家庭暴力的离婚诉讼案件844份,原告自述遭遇家庭暴力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76份,原告自述遭遇家庭暴力提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赔偿案件94份。
据介绍,在本次选取的1014份判决书中,除去40份性别未知的样本,女性原告937人(92.4%),男性原告37人(3.6%)。因家庭暴力而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主要还是女性。“女性仍是因家庭暴力提起法律诉讼的主体。”
此外,律师团队通过分析发现,因家庭暴力走上法庭的原告随着年龄增加而递减。除去216份年龄未知的样本,原告最集中的三个年龄段是:30~39岁(36.1%),40~49岁(21.8%),50~59岁(12.2%)。除去20~29年龄段,因家庭暴力而走上法庭的原告随着年龄增加而递减。而在判决书能够辨析出来的对家庭暴力的具体描述中,各类案件出现频率最多的暴力行为是“殴打”和“辱骂”。
对此,该律师团队建议:应持续推进反家庭暴力法宣传普及,提高受害人性别意识、证据意识、法律意识、维权应对技能,加大对家暴施暴人惩治力度,完善对家暴受害人、相关救助人员、处理人员和办案法官人身保护措施。
而考虑到家庭暴力受害者往往在家庭经济等方面处于弱势,其所遭受的健康权侵害纠纷,在法律规定的一般民事赔偿项目中应保障足额、充分支持,不应因苛责受害人而产生不合理的责任分配;对于精神或心理创伤,除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外,还应当赔偿精神和心理康复方面的合理费用,以助其恢复生活。
律师团队还建议:“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限制,比如效仿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将家暴损害赔偿作为独立案由确立,而不必再依附于离婚等关联诉讼;加大对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力度,甚至可以考虑设置精神损害的最低赔偿限额。”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