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广州8月19日电 (记者毛一竹)继最高人民法院18日发布《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证券发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一审民商事案件,将指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试点集中管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日发布《关于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要严格落实市场主体、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对信息披露的法定责任,对创业板证券发行过程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依法按欺诈发行判令承担法律责任。准确把握法律规定、行政监管、交易规则和行业自律等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厘清证券市场不同主体对信息披露的责任边界。严惩证券欺诈发行行为,依法保障创业板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同步推行注册制。
实施意见明确,要尊重创业板上市公司特殊治理结构。依法合理界定持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东权利范围,依法保障红筹企业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实际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相当,审慎认定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支持创业板上市公司为促进良性发展实施的激励机制。
实施意见强调维护创业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严厉打击涉证券市场职务犯罪和金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