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评论员 付迎红
最高人民法院9月7日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分为5个部分,共24条,聚焦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涉人工智能审判中的突出问题,在划清法律“红线”的同时支持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发展。
作为新一轮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人工智能正在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生活产生深刻影响,也带来方方面面的挑战:AI换脸伪造影像、拟声冒充他人,普通人肖像、声音极易被随意抓取滥用;大模型“幻觉”让生成内容真假难辨;自动驾驶事故责任划分、AI生成作品权属争议,也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人类的技术发展史表明,技术勃兴往往需要规则、法治的引导和托举。人工智能亦不例外,治理与监管、发展和安全必须统筹兼顾。从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到公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明确给相关AI内容“进行显著标识”;再到印发《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构建从内容生成到全网传播的全链条治理体系……近年来,一系列制度举措层层递进、步步完善,持续推动人工智能产业迈入法治化、规范化发展轨道。
此次最高法出台的《意见》,有着非同一般的制度价值与实践意义。它的特殊之处在于,这是在现有法治框架下,第一次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坚持问题导向和价值导向双向发力,《意见》助力加快补齐人工智能司法治理的规则空白,把抽象的数字伦理转化为可落地、可裁判的司法准则。
技术每前进一步,治理就要跟进一步。人工智能规范管理,并非简单的管控约束,而是通过科学制度划定边界、明晰权责,让技术创新在规范化的制度土壤中茁壮成长。在具体内容安排上,《意见》对社会关切的核心问题作出回应,比如针对利用人工智能侵害人格权、个人信息权益、消费者权益等不同场景明确了侵权责任的认定和承担,对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及侵权责任认定、开源软件法律责任、专利授权确权等方面作出规定,各项制度设计既清晰划分相关主体行为边界,也为创新与探索留足空间。
人工智能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司法规制是治理链条上关键一环,但这不是单一部门的独角戏。当务之急,还要让平台守好底线,技术筑牢堤坝。就前者而言,平台企业要扛起主体责任,健全完善AI内容识别、合规标注、风险预警、投诉处置的全流程风控机制,拧紧行业发展“安全阀”,确保技术进步服务于人、造福于人;就后者来说,就是要坚持以技治技、以技防险,持续强化AI诈骗、深度伪造等违规行为的技术反制研究,从源头防范化解人工智能衍生风险。
有学者指出,以模型性能、评测分数论英雄的人工智能竞争“上半场”已基本告一段落。“下半场”的竞争,不仅是技术与应用的比拼,也是规范治理、合规发展等更高层级的较量。坚持伦理先行,持续完善人工智能法治体系、细化治理规则、健全监管机制,方能让人工智能这匹“千里马”跑得更快、跑得更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