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事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如何通过坚实的法治保障让老百姓放心消费?聚焦消费者权益保护,广东民生领域迎来两部重磅法规。
《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规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6年7月31日通过,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记者注意到,《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外卖配送环节的食品安全封口问题进行了规定。根据规定,外卖餐食未封口或者封口损坏的,配送员有权拒绝配送,消费者有权拒收。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张姝泓
为外卖餐食加上一道“安全锁”
记者从8月3日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这是广东首次通过立法形式对外卖餐食封口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该项内容也填补了上位法空白。
发布会上,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郭宇华表示,餐饮消费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之一。为保障外卖配送食品安全,针对外卖配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食品被打开、混入异物等问题,外卖餐食封口的相关规定,为已加工好的外卖餐食加上了一道安全锁,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食品在配送过程中受到污染,更好保障消费者用餐体验。
接下来,省市场监管局将结合市场监管领域2026年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深入推进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结合市场监管总局《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新规实施,一同推动《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关于外卖封口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督促餐饮经营者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线上线下餐饮经营行为。
郭宇华提醒,消费者如果在收取外卖时发现没有封口、封口已经损坏或者开启过,消费者有权拒绝签收。如遇商家不予妥善处理,消费者可以拨打12345、12315热线或通过其他渠道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同时,请消费者保留好订单截图、支付凭证、封口照片等证据,便于后续维权。
老年人高频消费场所应当支持现金支付
《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了经营者一般义务。对相关经营者提供信息、计量规范、安全保障、互联网推介披露、保护公平交易、资格资质审核、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消费服务规范、预付款经营规范、售后、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作出规定。特别是,为回应数字经济发展需求,针对网络交易中的虚假宣传,规定不得篡改、编造、隐匿消费者评价,不得以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服务的评价等误导性方式展示消费者评价,不得虚构点击量、播放量、关注度、点赞、打赏等数据;针对大数据“杀熟”,规定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费偏好、消费习惯等信息,运用数据和算法、平台规则等手段,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针对平台责任不清,规定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直播间运营者在直播营销人员首次直播前提供经核验无误的相关信息;针对个人信息过度收集,规定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更改消费者未授权权限状态,不得诱导消费者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与其健康状况相适应的产品和服务,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年龄限制。经营者通过上门推销、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等方式向老年人推销保健产品或者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产品的,不得虚构或者夸大产品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老年人有权自收到产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有奖品、赠品的应当同时返还。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情形除外。
零售、餐饮、商场、公园等老年人高频消费场所应当支持现金和银行卡支付。鼓励智能化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结合老年人使用需求提升适老化技术水平,便利老年人进行购物、订餐、家政、生活缴费等日常消费。
推动建立预付款资金存管制度
《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还规定了经营者的特别义务。条例对餐饮、客运、驾驶培训、旅游、公用服务、网络服务、随机销售、票务、自动展期和自动续费、会员服务、装修、非学历教育培训、电信、加工修理、二手汽车交易、中介服务、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等17个重点领域的经营者义务作出规定。特别是,针对预付式消费“跑路”,规定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快速、便捷的查询预付款余额、交易记录等信息的渠道,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推动建立预付款资金存管制度等;针对自动展期和自动续费纠纷问题,规定在每次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取消或者变更途径和方式;针对未成年人网络消费,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未成年人模式,在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单日累计消费数额等。
推动跨境消费“一键投诉、一网转办”
省人大常委会此前在调研中发现,越来越多的内地居民前往港澳消费,港澳居民北上内地消费也增长迅速,而由于粤港澳三地法律制度不同,消费者跨境维权面临不少问题,亟待进行立法。根据包括港澳等各方面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专门开展“小快灵”立法。
《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规定》共十一条,是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规则机制“软联通”的重要成果。该规定完善跨境消费纠纷处理协作规则,畅通投诉转办渠道,探索跨境消费纠纷线上调解方式,支持省消费者委员会依法建设、优化粤港澳大湾区消费投诉转办平台,推动登录平台一键投诉、一网转办。
记者从发布会获悉,广东人大首创“综合+专项”“条例+规定”“1大1小”组合立法模式,以《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基础性、综合性规定,以《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规定》对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作针对性、专门性规定,两部法规组合配套,同步制定、同时颁布、同期实施,形成“1+1>2”立法质效,以法治方式、创新举措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国家战略和大力提振消费决策部署的落地。两部法规既关联扩大消费助推经济发展大事,又关乎落实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希冀产生双重叠加效应。
《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十九条明确:
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配送服务或者委托第三方提供配送服务的,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容器、餐具、饮具和包装材料,采取措施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并保证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和便于消费者辨识。
餐饮服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或者封口损坏的,配送员有权拒绝配送,消费者有权拒收。
数读上半年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2026年上半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共处理投诉举报237.24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约4.24亿元,依法启动“诉转案”6172件。
上半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纵深推进“铁拳”行动,严厉打击无证生产、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共查办案件4.07万宗,罚没金额2.04亿元。
教育部门持续强化校外培训治理,检查培训机构1.1万家次,责令整改96家,作出行政处罚37宗,有效净化了全省消费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