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荔府征房补字〔2026〕4号
广州日报 2026年04月14日

  房屋征收部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称区征收办)

  被征收房屋(不动产登记字号):2017登记6005146

  被征收房屋地址:荔湾区山村福庆里1号,3号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区广灿

  本府因城中村改造需要决定征收荔湾区山村城中村改造(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于2025年5月13日作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25〕1号)并公布《荔湾区山村城中村改造(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时间到2025年7月12日。荔湾区山村福庆里1号,3号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因被征收人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区征收办提请本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查明:据《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载明,被征收房屋荔湾区山村福庆里1号,3号登记字号为2017登记6005146,房屋所有权人为区广灿,房屋建筑面积233.692平方米,1-1/4层,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砖木结构,据《不动产权证书》平面附图记载,其中B混合结构5.7380平方米,C砖木结构227.954平方米。据《房地查丈原图》(编号:SC-NT038)载明,被征收房屋现状面积已改变,现状C2面积270.6568平方米、南侧C结构部位2.17平方米,B结构部位5.7380平方米,另有简易结构(无墙体)面积2.17平方米,简易结构(有墙体)面积2.793平方米,阁楼1-1面积4.125平方米、阁楼1-1面积5.4平方米、阁楼1-1面积3.04平方米、阁楼2-2-1面积8.6856平方米、阁楼2-2-2面积10.7594平方米、独栋化粪池,水井1个;花池1.281平方米、花池3.67平方米;天井24.6608平方米。《房屋建筑年代技术报告》(祥泰鉴字[2024]ND-075号)载明,该房屋首层(测绘面积135.3284平方米)、南侧(C)(测绘面积2.17平方米)及东南侧附属房(B)(测绘面积5.738平方米)为1989年12月前建造,该房屋二层阴影部位(测绘面积32.1075平方米)为1989年12月前建造,二层阴影部位以外部位(测绘面积103.2209平方米)为2013年8月后建造,阁楼1-1建于上世纪80年代初期,阁楼2-2-1、阁楼2-2-2建于二十一世纪10年代中期。按照《荔湾区山村城中村改造(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下称“《补偿方案》”)结合建造年代及阁楼高度系数按60%计算C结构视同合法补偿面积共2.515平方米(含阁楼1-1折算+首层超出证载部位)。根据《房地产估价报告》(合富FA估报字[2025]第09008号),以2025年5月13日为评估时点,房屋市场价值为4915580元(含合法产权面积、视同合法面积及生活附属设施)。

  区征收办认为,根据《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21〕2号)及《荔湾区山村城中村改造(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下称“《补偿方案》”)的相关内容,被征收人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情况如下:

  一、按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以房屋建筑面积233.692平方米及视同合法面积2.515平方米,上述房屋补偿面积合共为236.207平方米可获得的补偿款合计10776777.20元,其中包括:货币补偿款按指导价(混合结构5.7380平方米*43600.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30.469平方米*42600.00元/平方米)共10068156.2元;货币补偿补助费按3000元/平方米共708621元。

  二、按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以补偿面积236.207平方米计算,应安置套内面积为236.207平方米。被征收人可在《补偿方案》载明的荔湾区肠衣厂地块回迁安置房、桥梓大街安置房、广钢新城安置房、汾水花园安置房、丽和华庭安置房、鹅潭湾安置房、卷烟厂回迁安置房等安置房源或者项目周边5公里以内的存量商品房中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源,由于安置房屋不可分割,若确定的安置房屋面积与应安置建筑面积存在差异的,按照《补偿方案》计算差价款。选择项目周边5公里以内存量商品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等价值置换,超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部分,按商品房价格购买。超出部分产生的税、费等相关费用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按相关规定缴纳。安置房屋交付前临时安置费按照《补偿方案》计算。

  三、不论选择上述何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仍可获得奖励、补偿费用合计1453749.82元,具体为:砖木结构附属设施42.6309平方米按2800元/平方米共119366.52元,天井24.6608平方米货币补偿款按3,750元/平方米共92478元,简易结构(有墙体)2.793平方米货币补偿款按550元/平方米共1536.15元,简易结构(无墙体)2.17平方米货币补偿款按250元/平方米共542.50元,自搭阁楼27.885平方米货币补偿款按300元/平方米共8365.50元,独栋化粪池按2500元/栋共2500元,水井按5000元/个共5000元,花池4.951平方米货币补偿款按100元/平方米共495.10元,补偿面积236.207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费按50元/平方米·3个月共35431.05元,补偿面积236.207平方米征收奖励费按5000元/平方米共1181035元,搬迁费5,000元,生活相关设施、线路补偿2000元。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21〕2号)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方式。如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获得的补偿金额合计12230527.02元(含房屋面积补偿款10776777.20元及奖励、补偿费用1453749.82元);如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获得奖励、补偿费用合计1453749.82元,应安置套内面积为236.207平方米,可选房源以被征收人现场选房当日的安置房源情况为准。被征收人选择后,需书面答复征收实施单位,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二、被征收人逾期不选择征收补偿方式的,本府将根据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与应安置建筑面积相近原则,采用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以荔湾区肠衣厂地块回迁安置房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为236.207平方米。如由于安置房屋不可分割等原因,被征收人选择大于产权调换面积的安置房,产权调换房屋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4960元/平方米(建安成本价格)购买,因单元不可分割,超出产权调换的套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购买,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按26,000元/平方米购买,10平方米以上至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按36,00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20平方米按46,00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部分产生的税、费等相关费用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按相关规定缴纳。原则上不得选择套内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30平方米的安置房。安置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根据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为236.207平方米*50元/平方米/月计算临时安置费,从搬出原址房屋之日起计至征收人发出《安置房屋入住通知书》之日止。临时安置费标准由搬出之月起每三年递增 10%。

  荔湾区肠衣厂地块回迁安置房建成后,征收实施单位告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参加选房(具体按届时制定的选房办法执行),被征收人逾期不参加选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征收实施单位应预留所确定的安置房,相关补偿款项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提存或保(监)管并通知被征收人领取。

  三、关于迁出被征收房屋及进行注销登记的权利义务

  (一)被征收人(含房屋使用人及同住人员)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被征收人(含房屋使用人及同住人员)完成被征收房屋迁出时向其支付奖励、补偿费用合计1453749.82元【含砖木结构附属设施、天井、简易结构(有墙体)、简易结构(无墙体)、自搭阁楼、独栋化粪池、水井、花池、临时安置费、征收奖励费、搬迁费、生活相关设施线路补偿】;若选择荔湾区肠衣厂地块回迁安置房安置的,住宅搬迁费按双程计算(即增加住宅搬迁费5000元)。

  (二)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办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注销登记手续。

  (三)征收实施单位协助被征收人办理产权调换房屋过户手续。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上述决定内容的,本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叶小姐

  联系电话:18925050386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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