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加强无人机公共安全管理

所有者应进行实名登记后开展飞行活动
广州日报 2026年04月02日 张丹羊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张丹羊 通讯员公新文)4月1日,为进一步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公共安全管理,广州警方依据相关规定发布提示,明确全市无人机登记备案、飞行安全规范及相关法律责任。

  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其种类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所有者(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无人机所有者须在民航UOM平台、公安备案小程序“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安管理平台”进行登记备案。

  关于飞行安全规范,警方明确,无人机所有者应进行实名登记后开展飞行活动,起飞前需查询适飞或管制空域情况。

  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在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等各类管制空域内飞行,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申请批准后实施飞行活动。在适飞空域内,微型无人机在真高50米以下,轻型、小型无人机在真高120米以下无需提交飞行活动申请。

  法律责任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飞行,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规飞行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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