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李天研
广东的老旧小区自主更新项目,或可适度增加建筑规模,不仅改善业主居住条件,还可以用于建设保障房。记者了解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的《关于推进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正在征集民意。
满足四个条件之一即可申请
《意见稿》明确,可开展自主更新的老旧小区(含单栋住宅楼)需满足四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包括:鉴定为B级、C级和D级或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危险房,非成套住宅(无独立厨卫),砖木结构房屋,存在地质灾害等。
拟开展自主更新的产权所有人、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可作为申请主体,也可成立自主更新委员会作为申请主体。申请主体充分征求相关房屋产权所有人意见后,向属地镇街提交申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纳入试点计划,纳入计划的项目可享受土地、规划、资金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达到法定比例的产权所有人可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自主更新委员会作为自主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也可委托政府、物业管理公司或具有相应资质、具备建设管理经验的企业作为实施主体。实施主体负责开展具体实施,编制更新改造方案、申请联审、报批报建等工作。
可适度增加规模建设保障房
《意见稿》列出了多项支持政策。其中,备受关注的是,允许适度增加建筑规模,包括增加建筑面积、增配服务设施。所增加的建筑量在满足原有住户安置后仍有增量空间的,在征得居民的同意下,可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和配套设施。
《意见稿》支持自主更新项目与周边相邻用地联动改造,对同一更新规划单元中的建筑量进行跨宗地统筹。自主更新项目周边涉及的零星用地经论证不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经政府批准后依法依规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商品住宅用地除外),通过相关程序后,可纳入老旧小区自主更新项目范围一并实施改造。
更新资金以产权人出资为主
自主更新资金以房屋产权所有人出资为主,财政给予适当奖励补助为辅,社会资本参与为补充,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筹集资金。
《意见稿》支持产权所有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产权所有人可按规定通过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单位住房维修基金等方式筹集改造资金。
符合条件的自主更新项目可申请使用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省级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补助资金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
此外,鼓励政策性银行探索为老旧小区自主更新提供低息、长周期贷款服务;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在信贷、保险、基金、信托、融资租赁等既有品类基础上优化金融产品,在贷款额度、利率定价、担保方式等方面给予差异化支持。
有意见这样提:
征求意见时间为:8月1日—8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公示期间,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信封或邮件标题请注明“关于推进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单位意见须加盖公章,个人意见须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书面信函请邮寄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2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处收,邮编:5100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电子邮箱zjt_jxb@g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