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荔府征房补字〔2025〕11号
广州日报 2025年07月21日

  房屋征收部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称区征收办)

  被征收房屋(不动产登记字号):2023登记06003456

  被征收房屋地址:荔湾区东风西路92号601房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梁芷晴(占1/20份额)

  因被征收人未在本府限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区征收办报请本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区征收办为被征收人提供了2种补偿方式。

  查明:本府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20〕3 号),决定征收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二期)西场站项目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荔湾区东风西路92号601房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原房屋所有权人为梁芷晴(占1/20份额)、梁广平(占2/20份额)、梁发应(占2/20份额)、梁广丽(占2/20份额)、钟暖欢(占13/20份额),合法产权面积60.3875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54.5604平方米,公摊面积5.8271平方米),另有自搭阁楼3.82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其中梁广平、梁发应、梁广丽、钟暖欢已完成补偿协议签约并搬出被征收房屋。现根据《房地产估价报告》(合富FA估报字[2024]第08009号),以2020年11月24日为评估时点,按该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60.3875平方米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1,978,838元。

  区征收办认为,根据《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及《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二期)西场站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下称《补偿方案》)的相关内容,被征收人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情况如下:

  一、按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以合法产权面积3.0194平方米计算,可获得的补偿款合计120984.27元,其中包括:货币补偿款按指导价36900元/平方米共111415.86元,货币补偿补助按3000元/平方米共9058.2元,临时安置补助费按50元/平方米·3个月共452.91元。另有自搭阁楼3.82平方米按300元/平方米计算,按所占产权份额(即0.191平方米)计共57.3元。

  二、按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以合法产权面积3.0194平方米计算。被征收人可在《补偿方案》提供的安置房源中选择,《补偿方案》中规定的面积增幅已包含产权调换房屋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由于安置房屋不可分割,若确定的安置房屋面积与应安置建筑面积存在差异的,按照《补偿方案》计算差价款。临时安置补助费按50元/平方米·3个月共452.91元。

  三、不论选择上述何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仍可获得征收奖励及搬迁费用合计15622元,具体为:征收奖励共15097元(5000元/平方米),住宅搬迁费5000元/户按所占产权份额计250元,相关设施、设备搬迁费2000元/户按所占产权份额计100元,管道煤气(天燃气)补偿费3500元/户按所占产权份额计175元。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方式。如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获得的补偿金额合计136606.27元;如选择产权调换,可选房源以被征收人现场选房当日的安置房源情况为准。被征收人选择后,需书面答复征收单位,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二、被征收人逾期不选择的,本府将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

  三、关于迁出被征收房屋及进行注销登记的权利义务

  (一)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区征收办应在被征收人迁出时向其支付征收奖励、住宅搬迁费及相关设施、设备搬迁费合计15622元。

  (二)被征收人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办理被征收房屋的注销登记手续。

  四、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不办理被征收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经催告后被征收人仍不搬迁、不办理的,本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先生

  联系电话:13802512807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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