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高敏华)“两天一夜公益游”只需199元?日前,佛山几位消费者因参加微信群组织的旅游活动,被诱导购买价格虚高的炒锅,向佛山市消委会求助。事情发生在今年6月中旬,张阿姨等5位消费者报名参加199元“两天一夜公益游”,实际行程却与宣传大相径庭:住宿潮湿简陋、餐饮卫生差,游览行程大幅缩减,取而代之的是频繁购物环节。商家通过“洗脑式”推销,诱导她们以800元的价格购买某品牌炒锅。付款后发现商品价格虚高,提出退货却遭拒。
佛山市消委会通过查阅张阿姨提供的相关凭证,发现该旅游活动全程通过线上沟通,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且活动组织者仅以微信群昵称示人,未留下真实姓名、营业执照等有效经营信息,导致维权主体难以锁定。
考虑到消费者已实际享受部分旅游服务,且199元报名费远低于正常旅游成本,直接要求退还报名费缺乏充分依据,佛山市消委会决定将维权重点放在购物纠纷处理上。据张阿姨反馈,该炒锅同款价格虚高,货值不匹配,随后佛山市消委会协助张阿姨联系商家,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角度,反馈了消费者的诉求,经多次协商,双方最终就退款退货问题协商一致。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麦慧莉律师表示,本案中,张阿姨等5位消费者,在行为过程中与其他主体发生了两种法律关系:其一是消费者与旅游经营者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其二是消费者与炒锅商家的商品买卖合同关系。在旅游服务合同关系中,消费者与旅游服务经营者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且活动组织者仅以微信群昵称示人,未留下真实姓名、营业执照等有效经营信息,导致主体(即旅游服务经营者、组织人等)难以锁定;对于消费者所主张的原约定的服务标准也难以举证,即难以确定存在“实际旅游服务/行程却与宣传大相径庭”的事实,且199元的团费较低,因此,虽然消费者认为旅游服务经营者实际提供的服务远低于宣传标准,存在虚假宣传,但基于消费者掌握的证据材料不足,故难以向旅游服务经营者维权。而在炒锅商品买卖合同关系中,商家通过“洗脑式”推销高价的商品,存在引人误解的宣传,存在不真实、全面提供商品情况,甚至价格虚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因此,通过商品买卖合同关系向炒锅商家提出维权,更为可行。
佛山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警惕低价诱惑,理性看待远低于市场价的消费活动。建议消费者:一是选择正规商家,查验经营资质,拒绝无资质交易;二是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价格等关键条款;三是注意保留消费凭证,发生消费争议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