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林晓丽)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就近日起草的《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通知》是为进一步支持境内企业境外直接上市融资,提升境内企业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通知》提出,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币或人民币调回,相关资金均可使用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汇出入。以人民币调回的,还可使用境内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后可自主结汇使用。上市主体可自主选择外汇风险管理途径,通过银行或券商办理即期结售汇及套期保值交易。
除上市企业回购、境内股东增持外,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相关登记的办理方式,由在外汇局办理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
将发行上市、增发登记时限由15个工作日延长为30个工作日。将减持登记时限由减持前20个工作日调整为减持后30个工作日。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持有流通股的境内股东信息等事项变更登记时限由15个工作日调整为不设时间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中境外直接上市登记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等要求,前期已在北京、上海、广东等12地开展试点,试点运行平稳,推广至全国条件成熟。
此外,2020年、2024年两版《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中均要求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在此基础上,《通知》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股东因增持汇出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时,应及时汇回境内。
此外,考虑到企业存在境外使用的合理诉求,明确如果在境外上市前已获得发改、商务等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也可留存境外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