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申请人申请发还下列房屋,如对公告产权事项有异议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
1、同福东路北城候街5号,5区3段3532地号,单隅平房,建筑面积37.4095平方米,使用性质为住宅;2、同福东路北城候街7号,5区3段3533地号,单隅平房,建筑面积39.9244平方米,使用性质为住宅;3、同福东路北城候街11号,5区3段3535地号,单隅平房,建筑面积34.4377平方米,使用性质为住宅;4、同福东路北城候街13号,5区3段3536地号,单隅平房,建筑面积42.8076平方米,使用性质为住宅;5、同福东路北城候街15号,5区3段3537地号,单隅平房,建筑面积47.9154平方米,使用性质为住宅;6、同福东路北城候街19号,5区3段3534地号,单隅平房,建筑面积39.8311平方米,使用性质为住宅;7、海珠区同福东路30号及骑楼地,5区3段1531地号,双隅平房,建筑面积21.3826平方米,使用性质为商业;8、海珠区同福东路32号及骑楼地,5区3段1532地号,双隅平房,建筑面积23.66平方米,使用性质为商业;9、海珠区同福东路34号及骑楼地,5区3段1533地号,双隅平房,建筑面积33.6708平方米,使用性质为商业。
以上9间房屋总建筑面积为321.0391平方米(商业78.7134平方米,住宅242.3257平方米),拟对应补偿房屋为同福东路635号104、105、106、201、202房,江南大道北56号201、203、301房,总建筑面积328.7139平方米(商业74.7665平方米,住宅253.9474平方米)。
上址9间房屋的原产权人为徐廉与谭福深2人,申请人程燕玲、徐丽峰、徐红红是产权人徐廉的合法继承人;谭丽玲、谭勇、谭丽珊、谭丽莲是谭福深的合法继承人,委托谭丽玲为代理人。
对1-9事项有异议者,请到大沙头二马路12号之五2楼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提出。
特此公告
广州市越秀区房屋管理局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