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区唯一出入通道属于经济联社 居民每年需缴纳“路费”作为租金

“路费”一缴卅年,还要不要缴

广州日报 2025年03月19日 张慧琪、程依伦

  该小区门口布告栏上贴着“路费”缴纳发票。

  从该小区南门出来,这条斜坡就是通向外面的唯一道路。

如图所示,该小区南门外就是收费路段。

  民声调查

  文、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张慧琪、程依伦

  这条长约几十米的斜坡,是小区127户、450多名居民出门的必经之路,也是整个小区唯一的出入通道。

  近日,住在海珠区昌岗中二街15号、17号、19号、21号(以下简称原包装厂小区)的居民反映,30年来他们每年都需向这条斜坡所属的联星经济联合社缴纳共计8760元的租赁费,即所谓的“路费”。有居民疑惑:“进出小区要缴费,还缴这么多年,总觉得不太合理。”为何进出小区的必经之路要缴路费?这笔费用到底合不合理?记者进行了调查。

  缘起:

  斜坡需缴路费多年前有协议

  沿着这条不长的斜坡上去,尽头是原包装厂小区的保安室,左拐就能进入到小区里面。记者绕小区走了一圈,发现确如居民反映的那样,整个小区与外界连接仅有这条斜坡路。在小区的布告栏处有一块褐色木板贴着缴费发票,并用粉笔大大写着“路费”二字,很惹人注目。

  业主谭先生介绍,该小区原本是广州吸塑包装厂的宿舍区,后来原包装厂破产,该宿舍经房改成为可流通的商品房,因此小区里的住户也由原工厂职工和后购入房屋的业主构成。

  而该斜坡路段要缴费缘于原包装厂与联星联社多年前的协定。“听说当年工厂宿舍这边没有路出去,厂长就跟联星联社协商借用了他们的路,约定了租赁协议。”谭先生说。根据布告栏缴费发票上的信息,目前小区内居民需要按照每年每平方米约104.2元、总共80.1平方米缴费,再加上税率,合计8760元。

  联星联社的办事员也肯定了这一说法,他表示多年前原包装厂小区其实在隔壁兰亭熙园小区那边有其他路作为出入口,后来因各种建设原因那个出入口被封住,才有了工厂向联社“借路”的事情。

  “因为过去太多年了,我这些也是听说的,当时工厂就跟街道、居委会和我们村社协商,最后签订租赁协议。那条路本来是在我们村社的工厂里面,当时专门隔开来给他们使用,都是友好协商的。”该办事人员说。

  争议:

  部分新业主偏向不缴路费

  近两年才搬进来的一位年轻业主表示,她对路费争议一事也不太了解。“我只是看到群里有业主在讨论,有的老业主觉得应该交,而后面新来的业主偏向于不交。”主张缴费的老业主多为原包装厂退休职工,他们认为当年确实是工厂与联星联社协商,借用了道路作为出入口,当时也签署了相关协议,因此主张缴费。

  谭先生却有不一样的看法。在布告栏“路费”发票里,购买方信息一栏写着:“广州吸塑包装厂”。这也是让谭先生不解的地方,“如今包装厂已不存在,居民仍以此名义缴费。”他表示,这条斜坡路作为整个小区450多位居民的唯一生命通道,对于居民的日常出行和应急救援至关重要,他主张不继续缴费。

  而关于协议本身,谭先生则表示,自己并没有看到过这份协议文件,“民法典有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现在我们都交了30年,超出法定最长租赁期限,我觉得不应该继续缴。”更重要的是,他认为目前小区的建设维护基金略显不足,如果能把这笔费用省下来,将能更好地维护小区基础设施。

  联星联社:

  存在纸质协议 与居民沟通多次

  联星联社的办事人员称,此前确有原包装厂小区的居民向他们反映情况,根据该情况,公司与居民也进行了至少三回沟通。

  “当时公司已经派人把纸质的协议给部分居民看过,其实协议是一式两份的,小区居民应该也有一份,都是白纸黑字的,关于该路段的物权所属和规划红线等文件,也都给居民们看过,不然我们怎么可能收这么多年钱。”

  对于部分居民存在的困惑,该办事人员表示:“其实老一批的业主都知道这个协议,只是可能有些老业主搬走或者去世了,又是很多年前的事情,新业主不知道,就可能产生困惑。”

  他还提到,这份协议从多年前签订到现在费用一直没有变过。而在该收费斜坡附近的村社物业,根据市场指导价,已经定为每月50元/平方米,但正是因为这份协议在,从尊重协议的角度出发,村社一直未提出涨价要求。

  当记者询问是否能看一下协议内容时,该办事人员表示拒绝,称因公司有规定不得随意拿出。“我们之前已经有提供给部分居民看过。”

  记者也就此事向原包装厂小区所属的昌岗街道了解情况,昌岗街道工作人员称,因争议路段和小区牵涉到两个不同街道,还涉及村经济社,事件发生时间也很久远,很多历史材料需要花时间去查阅,目前街道仍在积极协调中。

  律师观点:

  村社收取路费合法

  居民仍需继续缴费

  针对该小区的路费争议,记者采访了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资深律师冯宇平和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

  关于收费的合法性,冯宇平援引民法典第261条指出,村集体道路作为集体所有不动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完整路权(含所有权、用益物权及管理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若经权属登记确认道路归属联星联社集体所有,则该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对道路使用方式的自主决定权,相关租赁收益应视为集体财产的合法组成部分。

  付建指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小区土地与联星联社土地紧邻,小区业主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存在相邻关系,互相享有相邻权。原工厂宿舍区的出入口被封后,经厂长与联星联社借路开辟新出口,且小区居民长期使用该路段通行,这符合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的特征。“一般情况下,必经的道路属于相邻权,不应当收费。但是从公平和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出发,村集体一直允许小区居民使用该路段通行,居民长期享受了通行便利,应该作出补偿。”

  是否应该继续缴费,两位律师也给出了自己的看法。付建指出,若突然停止缴费,村集体未获得相应补偿是不合理的,村集体因此受到的损失可以要求小区进行补偿。冯宇平则从用益物权角度作出解读:“若小区建设时已通过地役权合同取得通行权,即便原始凭证缺失,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可以进行协商续约。”他还指出,现行路段持续使用但如果有拒付费用的行为,实质上构成对村集体财产权益的侵害。

  冯宇平强调,此类争议的解决应当兼顾集体财产权益保护与居民通行便利,建议各方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寻求平衡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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