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杜娟)近日,《广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市水务局正式印发,并于今年2月10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规定,对节水先进单位和节水先进个人给予奖励,节水先进单位最高奖励5万元,节水先进个人奖励2000元。此外,《办法》还要求,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以及城乡新建居民小区,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办法》明确提出,在本市节约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效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可给予奖励,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奖励。其中,上年度用水指标达到用水定额先进值的市级节水载体,按20000元/个奖励;上年度用水指标达到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省级节水载体,按30000元/个奖励;上年度用水指标达到用水定额领跑值的省级节水载体,按40000元/个奖励;国家级节水载体按50000元/个奖励。此外,节水先进个人按照2000元/人奖励。
什么情形才能被授予节水先进个人呢?《办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授予节水先进个人奖: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等有突出贡献的;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在推动节水载体创建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在再生水、雨水和海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