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2月11日电 (记者罗沙)偷拍盗摄事件近年来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11日发布4件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设备犯罪典型案例,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增强保护意识。
这些案例中,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设备犯罪,深入推进偷拍盗摄黑灰产业治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将偷拍设备安装在宾馆、民宿等场所进行偷拍盗摄,甚至提供互联网链接供他人实时观看或者将偷拍内容制成图片、音视频进行传播。“石某等人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中,石某等人在多家宾馆、酒店房间内安装偷拍设备,偷拍入住旅客的性行为,并制作成视频销售牟利,共非法获利29万余元。人民法院以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
“闫某坤等人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被告人闫某坤等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经营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衍生次生犯罪等因素,认定闫某坤等三人的行为属于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情节严重”,彰显重拳出击、从严惩治的立场。
据介绍,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涉案设备种类上,既有公司生产的窃照专用器材,又有不法分子利用手机等自行改装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涉案设备用途上,既有用于偷拍他人隐私,又有用于作弊诈赌。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揭露偷拍盗摄黑灰产业内幕和惯常操作,特别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增强保护意识,在工作、生活中警惕偷拍盗摄风险,提高识别、防范能力,保护好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
典型案例
陈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
被告人陈某于2023年9月4日至10月2日间,在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将二手手机及息屏录像软件改装成具有窃听、窃照功能的设备后售卖,先后销售41部改装设备,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经鉴定,涉案送检的二手手机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上缴违法所得并提供财产刑担保,具有悔罪表现。根据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