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拟修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广州日报 2024年09月25日 黄健源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黄健源)记者昨日获悉,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了《佛山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行业、企业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与监管银行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开设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在监管账户主账户下对应存量房买卖合同为买卖双方设立子账户。子账户中的资金属于交易当事人所有,专户专储、专款专用。

  据了解,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2020年出台的《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佛建〔2020〕17号)进行修订,形成了意见稿。根据意见稿,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即存量房或二手房)买卖交易的资金监管,适用该办法。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可参照执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负责组织遴选资金监管银行;设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指定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作为开户主体。

  意见稿明确,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买卖双方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款,包括首付款、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一次性付款以及其他形式的交易房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等方式支付房款的监管服务。其中,一次性付款监管金额为全部房款,分期付款和按揭付款的监管金额为首笔房款。存量房资金监管采取政府监管模式。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应当开设专用账户,应当按宗单独核算交易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不收取买卖双方任何费用。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稿增加了“可不进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类型,明确“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转让的”“征收补偿房屋”“属于国有资产挂牌交易的”“司法拍卖、出资入股、继承、赠予、产权置换等无须网签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房屋转移登记类型”等存量房产权转让行为涉及的资金不纳入监管范围。同时,意见稿增加了“存量房交易经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可以放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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