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广州日报 2024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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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征程反腐败斗争,必须在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上持续发力、纵深推进。总的要求是,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施治,不断拓展反腐败斗争深度广度,对症下药、精准施治、多措并举,让反复发作的老问题逐渐减少,让新出现的问题难以蔓延,推动防范和治理腐败问题常态化、长效化。

  ——2024年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纪律审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强迫他人违纪”,是指在被强迫的党员没有违纪主观故意情况下,违背其意志,采取胁迫等手段迫使其违纪的情形。

  “唆使他人违纪”,是指教唆、挑动、指使其他党员违纪的情形。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再犯”,指党员因违纪受到党纪政务等处分后,又再次实施了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故意违纪行为。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漏错”。构成漏错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一是违纪党员前一次受到的是除开除党籍以外的党纪处分,或者是政务处分等处分;二是遗漏违纪行为必须是在处分决定生效后发现的;三是遗漏违纪行为必须是在处分决定生效以前实施的。

  党员受处分后又被发现此前未交代的违纪行为,说明其在前次组织审查期间,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没有如实向组织交代自己存在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问题,必须从严惩治。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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