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申请人申请发还下列房屋,如对公告产权事项有异议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
1、中山四路芳草街28号901、902房(原拆迁门牌:中山四路芳草后街14号),测量地号:7区1段1279地号,建筑面积70平方米。
申请人李德豪、李德泽是原产权人吴满的合法继承人。
2、培正新横马路6号房屋,测量地号:11区1段1644地号,建筑面积101.6932平方米。申请人李光盛是原产权人李名佩的继承人。
对事项1有异议者,请到大沙头二马路12号之五2楼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提出。对事项2有异议者,请到豪贤路榨粉街128号广州市越秀区第一房屋管理所提出。
特此公告。
广州市越秀区房屋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