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孩面部受损(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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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陈钧圣
市民邓先生反映,他4岁儿子在参加广州天河区一所幼儿园活动中被园内的大公鸡抓伤面部,伤及右眼,医生告知疤痕不可修复,近期,他向园方提出赔偿20万元的要求,“小孩现在还小,不懂爱美,以后有可能被人嘲笑他脸上有疤,是否会让他产生自卑心理?是否会影响他未来的工作生活?”园方表示愿意支付所有医疗费用,以及2万元慰问金,但对20万元的赔偿表示不可接受。目前双方暂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记者从天河区教育局获悉,近日该局已收到对涉事幼儿园的投诉,并立即安排专人实地调查了解情况,指导幼儿园妥善开展处置工作。
记者近日走访涉事幼儿园看到,邓先生孩子受伤的地方位于该园自然谷。在自然谷里的“小羊之家”,可以见到饲养了三只山羊和两只鸡。据了解,邓先生儿子不是幼儿园在册学生,当时是受邀参加社群组织的活动,幼儿园只是提供场地,参加活动的孩子都有家长陪同。
该园杨园长坦言,孩子在园内受伤,首先的确是校方监管不到位,但她认为家长也负有看管孩子的责任与义务。“园所从未否认孩子是在园所组织的活动中受伤,也愿意承担医疗赔付责任及额外的合理赔偿,只是因为治疗没有结束,希望家长在复诊时咨询医生后期还需要几次激光治疗后,园方再进行一次性报销和结算。”杨园长说。
杨园长表示,他们从监控视频中看到,活动当天,一只鸡钻出了鸡舍,孩子们便追着鸡跑,其中邓先生的儿子就在追逐过程中受伤,但由于监控摄像头角度问题,并不能通过监控视频断定孩子是否被公鸡抓伤。
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郭庆彬律师认为,此次事件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其中涉及家长的监护权是否转移,由于孩子不是幼儿园在册学生,家长并没有把监护权转移到园方,家长负有保护孩子的职责,因此家长监护不到位。但园方有保障孩子安全的义务,当天园方并没有工作人员在现场看护好孩子,因此园方也有责任。对于幼儿园而言,保障孩子人身安全是首要的,不能为了办园特色,违反法律的最低要求。目前,对于幼儿园内动物安全管理在法律法规上仍有完善的空间,希望未来能针对此类事件,制定一定的监管法规,明确动物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