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2年6月21日核发拆许字〔2002〕第4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拆字〔2002〕45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根据拆迁人的申请,我局同意核发延拆许字〔2024〕第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中学用地。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越秀区榨粉街65-75号、79号、81号、54-72号、40号之四、40号之五、碧兴里1-17号、9号之一、11号之一至11号之三、13号之一至13号之四。(规划调整需要保留的除外)
三、拆迁人:广州市越秀区教育局。
四、拆迁实施单位:广州市越秀区重点项目拆迁办公室。
五、拆迁期限:2024年4月17日至2025年4月16日止。
六、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带相关证件;未佩带相关证件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七、对我局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37890824、37890829)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八、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
拆迁人地址:越秀区东华南路牛乳基2号502室。
联系人:温畯杰
联系电话:18688421426
拆迁人员名单:温畯杰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网址:zfcj.fz.gov.cn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